蒙大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12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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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一、遗产债务的清偿n1、限定继承原则n2、分割与债务清偿的关系上:先分后清偿或先清偿后分割两种n 英美:间接继承:遗产管理人-清偿-分割n 大陆:直接继承 共有遗产管理人n 或先分或先清偿案例: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应向谁请求清偿债务?秦某有一儿一女秦明和秦玉。秦明系残疾人,虽已成年,但仍然靠父亲养活。秦玉结婚后,与父亲分家另过。外孙张红品学兼优,秦某十分喜爱,2000年1月秦某立下遗嘱,本人死后,交工厂的住房保证金4000元中,赠与外孙张红1000元作学费。2001年1月秦某向宋某借款5000元钱给秦明治病,立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秦某因心脏病突然死亡。同时,在杜某

2、诉秦某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决秦某向杜某赔礼道歉,秦某尚未履行该判决。秦玉因系下岗工人,家里经济困难,遂向邻居借款1000元钱料理了父亲的丧事。然后,她清理其父遗产,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在工厂还有住房保证金4000元未领取。n秦玉考虑到哥哥秦明系残疾人,书面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继承。宋某向秦明和秦玉提出要求还债,秦明认为,自己系残疾人,父亲留下的住房保证金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的3000元属于遗产,应留给他作为生活费,不同意拿来清偿父亲的债务。秦玉认为,她为料理父亲的丧事已经向邻居借款1000元钱,这应从父亲留下的4000元遗产中扣除,并从中扣除赠与张红的1000元学费。她实在无力清偿父亲的

3、债务。杜某则要求秦明和秦玉代其父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n请问:宋某的债权应向谁主张?赔礼道歉的判决还要不要履行?父亲留下的遗产应否全部留给秦明作为生活费?能否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用和遗赠金?分析意见n首先,应确定秦某的借款属于死者债务的范围。赔礼道歉具有人身属性,不再履行。殡葬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应属于继承人秦玉的债务,不能从遗产中清偿。n其次,宋某的债权应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秦明主张,而不能向放弃继承遗产的秦玉主张。秦某的债务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秦某的遗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其他人在法律上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n第三,即使遗产不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秦明保留适当遗产

4、。n第四,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遗产,才能执行遗赠。债务清偿案例n张某去世,遗留遗产20万元。生前立遗嘱将5万留给妻子,3万给好友王某。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小。另外,有欠李某18万(个人债务)。张某去世后,妻子,俩个儿子每人继承4万而未还债务。现债权人要求还债,如何还?分析n1、先由法定继承人妻子、张大、张小还。共12万n2、其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还,不足按比例 妻子和王某 2.25 3.75我国限定继承存在的问题n1、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损害债权人利益n例如:当继承人死亡后,有债务的,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时,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n2、借鉴台湾做法;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 按法定程序(3个月)

5、提交遗产清册-若发现有谎报的,适用无限继承二、遗产的分割的效力n担保责任n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n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遗产分割效力案例n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万元的存折,1个清花瓶和一套房子。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无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清花瓶,张丙继承了房子,一段时间后,张乙让行里人鉴定,花瓶只值20多元,是赝品. 张乙要重新分遗产,遭拒绝.认为,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花瓶,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问:张甲、张丙应承什么责任?怎么办?负担保责任的继承人无支付能力时,其担保责任如何分担n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总价值3万元,三人协议平分,每人1

6、万。但甲分得的一万元遗产中有3000元债权,由于债务人根本没有支付能力,致使所分得的3000元债权不能实现。n该损失怎办?n分析n1、乙、丙各承担1000元的担保责任。n2、若乙也完全没有支付能力,怎办?n丙承担500元的担保责任。n3、假设甲继承了2万 ,乙、丙各继承了5000元。结果如何?三、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n1、与无主财产n2、确定和归属- n公告n生前身份案例: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60多岁的王老太,丈夫早亡,膝下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她在城里有一幢二层楼房,她将一楼出租给别人做铺面,每月约有二千元的收入,作为她的生活费用之外每月还有结余。多年来王老太有几个堂姐堂

7、妹有时来串串门,与王聊天解闷,但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太多的照顾。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其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老太的几个堂姐妹为了继承王老太遗留的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争执不下,遂起诉到人民法院。n请问:王老太这幢房子和3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她的几个堂姐堂妹有没有继承权?n 分析意见:n王老太既无配偶、父母、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她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又由于她生前没有立遗嘱,其遗产也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和遗赠。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王老太留下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归集体所有。虽然王老太有几位旁系血亲的堂姐堂妹,但

8、由于这些人在老太太生前没有对其尽扶养义务,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她们亦无权酌情分得一定遗产。 案例:五保户的遗产其亲属能否继承?冯某与其姐姐都是农民。冯某的姐姐有残疾而终身未嫁。随着年龄增长,她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1990年她年满60岁,由村委会决定,她当上了“五保户”。自姐姐当上了“五保户”后,冯某仍时常去看望她,帮助她料理家务,逢年过节还把她接回来与亲人团聚,她患病时,为她请医煎药,尽力给予帮助。2000年9月14日,冯某的姐姐病故,冯某参与了料理丧事。姐姐病故后,遗有其父亲分给她的3间瓦房及一些日用家具。后来,村委会把他姐姐的遗产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不让冯某继承。冯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n请问

9、: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分析:n因冯某的姐姐是五保对象,所以根据2000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的遗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他姐姐的遗产本应归集体组织所有,冯某不能继承。但是最高法继承法意见第55条:“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n本案冯某的姐姐在生前是由村委会决定当上“五保户”的,她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扶养协议。冯某作为其姐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其姐姐的遗产,法院依法应予以允许,但是冯某应偿还其姐享受过的全部“五保”费用。 小结继承的开始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的保管遗嘱的执行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接受与拒绝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的分割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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