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大行政诉讼法教案01行政诉讼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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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教案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学导论教学要求与目的:1、掌握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能够比较准确地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2、明确行政诉讼的概念的范畴,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准确给行政诉讼下定义。3、从个体与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角度分析出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4、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正确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难点:行政诉讼概念的界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确定行政诉讼特殊原则内容的理论基础。教学方法:讲授学时:2学时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学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诉讼,但相

2、对而言,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立法实践略显单薄。行政诉讼与人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行政诉讼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其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被告只能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法律制度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的手段。故又被称为“民告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在我国产生较晚;同时,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所决定,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其他国家的行政诉讼区别很大。了解和

3、掌握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必须先把握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特征等一般性问题。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在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行政主体的原告身份恒定,诉讼权利和义务恒定。行政诉讼从静态上讲,是一项制度;从动态上而言,是一种活动。(二)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1、受理主体-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我国法院只设一套人民法院系统,在人民法院内部设有行政

4、审判庭,受理和审理案件,并不象法国或德国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同时,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我国在普通法院内部设有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庭,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2、对象-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就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发生的争议,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决定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可以一并审查。至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予审查问题将在以后做详细的讲述。3、程序-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或者前置程序。少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向复议机关提

5、起行政复议除外。必须经复议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受治安处罚的人或者被侵犯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做出裁决;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3)储蓄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

6、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强制戒毒办法等也相关的规定,是否经过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选择同时,即使是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通常也都是一级复议原则,无须经过再复议程序。二级复议制度也有:(1)海关法第4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条内,向海关书面申请海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日起1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

7、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出最终的裁决。(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设立和解决民事、经济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接近。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分离出来的,在其发展之初,人民法院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典之前,于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程序。我国虽然于1989年制定出了行政诉讼法,但内容过于简略,对诉讼过程中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期间、

8、送达、开庭步骤、集团诉讼等未做规定。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必然要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同时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活动都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出下进行的,因此有许多司法原则都是一直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合议制度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还有很多差别。主要有: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于行政主体与公民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4、诉讼权利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等,如一方起诉,对方有反诉的权利;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对等。如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不能反诉。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决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民事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可以通过调解来结案。二、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对行政诉讼功能的认识应放在公民与国家、行政与司法、国家进步与法治协调发展的大框架下考察。因为一个国家有无行政诉

10、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质量高低是通过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水准的体现。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趋势,导致公民与国家管理活动之间的冲突增多,使得政府有义务对许多社会和经济弊端提供补救。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使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与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能够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和谐。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是多方位的: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可将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一)平衡功能行政法学上的“平衡论”认为:立法虽然力图实现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维护并监督行政权。因此,为纠正

11、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执法阶段与相对人一方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人一方发合法权益,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政权进行相应的制约,平衡论正确地指出了行政诉讼的社会生活中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平衡功能。因为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审查的结果若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是一种救济和保障。行政关系一旦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就会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优越地位就会丧失,其作为被告,还须对原告起诉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12、举证;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以原告的身份而成为主动的一方他们可以行使起诉权,发动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违法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二)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均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随着“福利国家”、“行政国”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实践中作用的增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行为更多的是为相对人服务。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通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实现: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人民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

13、法院可责令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既要维持秩序,又要保障人权,行政诉讼的功能更侧重保障人权。行政诉讼的功能保护人权功能既体现了控权思想,又避免了控权论的不足。事实上,行政诉讼是通过行政权的控制实现对人权的保护,而法院对行政机关合法性为的支持与维护又从另一个侧面保障了人权。(三)提供社会公正的功能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等值的。行政诉讼提供社会公正更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公开实现的。1、行政诉讼首先要求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运做层面上尚存不足:有些法院不能依照法

14、律审理案件;有的法院违法进行调解等。为纠正这种不正之风,法院应争取人运用法定的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相对人自主行使诉讼权;法院在诉讼中应切实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行政机关。当然,人民法院也不能徇私枉法,照顾有权有势的当事人。2、行政诉讼公正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裁判公正,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若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做出撤销或者依法责令其做出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结果事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以及公民、否认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要实现行政诉讼提供社会公正的功能,人民法院就应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必须进一步解

15、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判决书说明理由,公开当庭宣判等问题。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制度,所以,它有自己的局限性。行政诉讼必须和其他监督制度配合运做,才能发挥出最好的功效。三、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一)定义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期间、送达、开庭审理方式、执行程序等规定。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起诉期限、是否实行行政复前置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条约也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因而也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

16、讼法的范畴。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即我国是指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二)行政诉讼法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1)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做出规定。(2)为防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作一系列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一系列的规定之间又是相互衔接的。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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