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重点及难点问题深度剖析专题教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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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丁建飞主讲:丁建飞讲课提纲1.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在实务中的应用2.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3.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4.资产的税务处理5.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层次企业所得税法层次 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立法法: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税务部门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收入的形式、内容、确定原则 实务应用(一)收入的

2、形式 货币形式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收入货币非货币(二)收入的内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问题:哪些收入可以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3、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税函2009202号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_国税函201079号收入总额如图所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财政拨款免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非居民企业从其境内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国债利息收入(三 )收入确定原则

4、权责发生制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

5、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

6、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剖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税法上无此条件。企业库存商品发出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待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如果钱收不回来,该怎么办呢?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

7、、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属时间性差异。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 (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

8、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

9、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

10、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托收承付方式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公司在200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

11、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开具发票并办妥托收手续。 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2009年7月12日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

12、款,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2)200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相关概念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13、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货退回应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处理: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九条 企

14、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

15、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

16、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2010年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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