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措施的费中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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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措施费中的风险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第3.1.3条-措施项目清单,认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多加重视,为此想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根据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是工程量清单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措施项目”泛指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工程、机械设施等。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往往要求投标人供应施工组织设计,说明投标人的施工组织、方案、方案、机械、场地布置等。一方面以使投标人有依据估算工程造价,另一方面招标人可以了解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可以符合和达到自己的要求和目的。再者,假如在往后的施工发生纠纷时,这施工组织设计亦可成为评估超出承包商预见的依据,这是一个抱负的构思。虽然2022年3

2、月8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投标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招标人往往由于市场的状况或本身的进度要求,赐予投标人的精确时间是不充分的。而且,在招投标阶段,仍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地质勘察不全面等。所以在投标文件中,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列项的施工组织设计有肯定的不精确性和潜在风险,这使得措施项目清单亦相应地不精确和存在风险。再者,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时,往往由于编制人的错误而产生抵触和冲突。全部这些责任如何分解?由谁来担当?理论上,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不精确和风险是由雇主担当。但在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中,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的不精确往往简单引

3、起雇主与承包商的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什么是“重大误会”?这是属于法院的裁量权,合同当事人很难把握。所以合同当事人很简单地利用招投标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不精确和风险,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误会”,并且合同当事人还可利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引申出具争辩性的“情势变更原则”,以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转变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以使得合同存在着不稳定。当然雇主可选择担当“不精确”的责任及风险,这样不但可以削减投标金额中的风险金额,亦可削减纠纷,但雇主难于掌握建设工程造价。作为招标文件

4、的编制者,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与雇主和其它顾问共同商讨,权衡利害得失,再打算由谁来担当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的不精确及相应的风险责任。认为在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中,假如由承包商担当此方面的责任,为了削减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被视为参考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说明全部参考资料不能违反其它投标文件的内容,如参考资料与其它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冲突和抵触,则以其它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及若没有雇主书面的批准,承包商必需遵守这些参考资料的内容。承包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承包商的承诺、工作、责任和义务不会因此减免。另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亦要说明“措施项目清单内的全部项目金额为饼干金额,承包商须担当这些项目的全部风险及费用。除了合同条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在结算变更项目时,不能对这些项目金额调整”。这样可以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以上两点建议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项目清单的不精确、风险和冲突之责任转嫁给了承包商担当,投标金额往往因此而有所提高。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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