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反担保合同三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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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反担保合同三篇反担保合同 篇1甲方: XX有限公司地址:XX XXX 电话:XX乙方:XXXX地址:XXXXXX, 电话:XXXX丙方: XXX地址:XXXXXX 电话:XXXXX各方经自愿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乙方与 XXXXX银行 已于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XX),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XX 万元人民币。现乙方申请展期壹年(编号: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1。

2、丙方提供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2 年。2。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第三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以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

3、用等等。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1)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2)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件:A。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B。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D。其他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A、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B、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C、反担保

4、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D。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排除;第五条 独立担保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承担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积极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4。本保证担保为

5、不可撤销的担保。第六条 甲方担保权利的提前实现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2。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3。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4。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第七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 10 %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根

6、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2、迟延履行合同义务;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第八条 管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第十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公章): XXXXXX法定代表人:乙方 : 丙方:签名及指模: 签名及指模:反担保合同 篇2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反担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

8、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

9、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第三条 保证方式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0、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范围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保证期间5.1 本反担保保证

1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

12、担保人之欠款。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3、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

14、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

15、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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