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共8页)

上传人:杏** 文档编号:260808583 上传时间:2022-03-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5.7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共8页)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共8页)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共8页)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共8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共8页)(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永兆市政建设工程(gngchng)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款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zhngj)人民法院民事(mnsh)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yunshn)被告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居处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珠马路林头桥侧益丰围。法定代表人张灿升。托付代理人陈耕、唐飚,广东(gung dng)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永兆市政建立工程有限公司。居处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新丰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权。托付代理人王超、张瑞良,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

2、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展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11019年5月25日和6月1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两份“建立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即编号为WB/7/101024、WB/7/101036 建立工程,按该两份协议,被告将其开展的君兰高尔夫生活村工程中“四期一阶段12栋别墅”工程及“三期三阶段3栋超豪华别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在该两份协议书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原告按协议条款的约定进展施工。2000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还明确确认了竣工日期,即确认2000年3月31日为以上工程

3、的竣工期,因此,原告举证证明已按期完工并没有违约。2001年11月27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签下还款协议书,确认上述两项尚欠工程款为3323628元,并分期支付,如违约按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即WB/7/101024、WB/7/101036合同追究责任等。此后,被告按协议履行两期还款101万元,此后欠款2323628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原告举证双方签订合同后,于2000年5月19日双方确认上述工程竣工日期为2000年3月31日,证明原告按期完工没有违约的事实,因被告无证据抗辩,应予确认。同时,在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尚欠工程款并签下

4、分期还款协议后,明确了详细的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只清偿了101万元,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依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显属违约,应担当清偿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该利息按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第六款及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即被告应担当利息424293.06元暂计至2002年 8月25日,利息计算方法:从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20日33236286%1230365=202287.37+从2001年4 月1日至12月16日以本金3323628元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31366.39元+被告之后还款101万元分期分阶段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2002年8

5、月25日为18381.81+2486+610171.49元,原告的诉讼恳求,证据的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以四期三阶段9栋SD 别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因该证据与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是不同的标的物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其抗辩无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零九条、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顺德市永兆市政建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23628元及利息424293.06元暂计至2002年8月25日,此后利息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天内支付完毕。宣判后,顺德威

6、灵房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在对双方签订的编号为WB/SD/110027/01的还款协议书这一事实加以确认时没有对该协议书的性质加以认定,结果对还款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错误的判定。1、本案双方签订的编号分别为WB/7/101024、 WB/7/101036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在履行中进展了大的变更:其一,对工程“竣工日期”进展了变更,即由原合同约定的11019年10月30 日和11019年11月4日变更为2000年3月31日。为证明此事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00年5月19日给上诉人原审被告的通知”这一证据。其二、对工程尾款即年息的付款日期也进

7、展了变更,即由原合同约定的“从竣工日期起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2000年4月1日一次性支付变更为分5期支付,为此双方于2001年11月2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所以说,这一协议书应当看成是对原两份建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变更,付款日期应当以该还款协议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而原审法院在对这两种变更原合同的事实确认上,仅仅确认竣工日期的变更效力,而应对款日期变更的效力未加以确认。由于这一事实没有确认,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该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上述还款打算,如有任何一期不依时付款,甲方情愿由乙方按主合同追究责任。”而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第14条,其中第三款这样规定:“甲方如不按时付款超过

8、30天,但乙方仍按合同工期完工,甲方应将欠款额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补偿给乙方。”综合上述条款的意思是很明显的,假如甲方违反还款协议书,那么乙方可以追究甲方按主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从付款日起30天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关于这一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审法院却错误地认为还款协议书的违约责任追究应遵照原合同第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综合约定,无视了原合同第十一条第六项仅仅是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不是主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己经就付款期限作出了重新约定,应当依据变更后约付款期限来计算逾期付款利,否那么就会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在计算工程款

9、利息时存在错误。1、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己经支付的101万元工程款仍旧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妥。上诉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己经支付了101万元,被上诉人在承受这 101万元并没有任何异议,那么工程尾款就应当是2323628元,也就是说,上诉人担当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本金应当是2323623元。而原审法院却分段计算利息,并认为第一阶段的本金是3323628元,这明显与事实不符。2、原审法院在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时与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书约定的不符。原审法院判决的利息起算点是2001年4月1日,这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依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及上诉人的履行状况,利息的起算点应当是2002年 2月5日后的30天,即2

10、002年3月5日前已说明。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被上诉人担当本案上诉费用和一审局部诉讼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没有供应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口头辩论称:上诉人上诉主要针对利息,事实上在2001年11月27日的还款协议书第5条已经明确了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主合同。工程完工后一年内计算利息也是这样。因此工程款利息和还款协议中的利息约定是非常明确的,而非上诉人所讲的双方对还款期限作出了变更,利息计算也应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利息分两局部,一局部是年息6%,另一局部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两者差额不大,故被上诉人没有上诉。被上诉人在二审

11、期间没有供应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2001年11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对工程尾款的延期支付,但该还款协议书第5项亦明确约定“2002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以上本息计息按主合同约定”,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即主合同第十一条第六款中约定,工程尾款的支付是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起计满一年时,支付工程尾款及工程尾款的年息6%,双方虽然没有明确工程尾款何时起先计息,但应认为该工程尾款是从竣工之次日即2000年4月1日起先计算利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亦没有明确约定工程尾款的利息

12、计算至何时止,亦应认为双方约定对工程尾款计算利息至上诉人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还款协议书并没有变更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对工程尾款计算利息的约定,原审法院处理中,对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后的工程尾款不按当事人的约定年息6%计算而按贷款利率不当,但由于两种计算方法相差不大,上诉人并没有因此而担当更多的费用,被上诉人亦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不予以变更。上诉人在支付工程尾款过程中依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履行了支付前两期101万元,但其他的款项并没有依约支付,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没有主见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在计算工程尾款利息时适用了违约责任条款,没有依据。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0元,由上诉人顺德威灵房产有限公司担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秀 武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二三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剑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