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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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现行的法律也为了适应社会而不断的完善着,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中找寻问题,找到了问题才可能逐一的解决问题,而当今社会中职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这样就更应当完善法律,从而制约出现的新形势犯罪。例如,公司雇佣工、大学生实习生、合同工等是否可以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去制约? 由于我国企业的新旧体制转换,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局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不标准,对职工范围国家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从业人员称谓困难、身份多样,有正式工、长期工、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之称,这些从业主体中与公司、企业或

2、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虽然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上述概括的四类人员之一。 任何法律都存在局限性,不行能四平八稳包罗全部问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说明也同样,不行能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非常完备。除了上面所述的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以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工、派遣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他们不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这局部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一些观点

3、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需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不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否那么就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想就这局部人员的犯罪主体构成问题,分别作一下分析探讨。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临时工主体资格问题。顾名思义他们是公司、企业、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这些人员是单位依据工作的实际须要临时从社会上聘请的,由于用人单位或从业者本人的缘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他们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好像一纸

4、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了判定身份的唯一依据,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和甄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时,是否必需以有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标准,以此来判定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呢?这种以合同定身份的争议,随着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执行将会越来越少了。该法规定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用工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承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得劳动酬报和劳动爱护,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为有学者所说的 “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假如从业人员实施了“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我们不必再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必要条件,而是要探究它行为的客观方面,假如客观要件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就完全可依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兼职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

6、中,一个人在一个或多个单位兼职获得酬报,这种状况非常普遍,这就给我们界定是否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带来难度。那么兼职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某一工作是不是具备该单位的人员资格呢?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质来分析,详细状况、详细分析、详细对待,区分状况而定,同样是兼职人员状况也不尽一样,有的是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人员,比方行政科的人员兼职本单位的产品销售工作系销售科的业务;有单位外的人员从事该单位的业务工作,比方甲单位的人员为乙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有社会人员为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他们的主体性质应当怎样界定呢? 1、同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笔者认为本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其所从事

7、的职责必定是其单位指派或者单位的规章所规定,这种受单位托付或授权,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兼职人员与本单位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附属关系仍没有变,兼职人员的身份仍旧是本单位人员,虽然该工作不属自己本身岗位的职责范围,还可能是临时性和特定性的,因为受于单位的托付或授权,所以导致了行为人取得特定职务的结果,行为人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可以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详细到兼职人员认定,我们可以从获得职务授权,获得酬报的方式等来分析其符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如兼职人员从单位获得托付书、工作(业务)协议,或是依据单位制订的有关职责规定,代表单位对外行使权利,运用的

8、是单位的合同和公章,有的还持有单位的工作证、介绍信、名片,在较长时间里为单位从事某些业务,以业务的分成作为酬报。甚至他们在行使职务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业务单位的损失,其法律后果也不再由他们个人担当,而是其兼职的单位担当,此时他们的身份已从同等的民事法律主体转换为单位人员,与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事实上承受单位的管理和监视,他们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由单位给予了他们的职责而产生的,与其他正式职工已没有本质区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那些有时给单位办理一二次业务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物,或者是以超出单位产品定价赚取差价的行为,他们与单位没有形成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可以看作是一般劳务关

9、系或业务关系,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条件不够,还是不宜定职务侵占罪为妥。 三,派遣工、实习生的主体资格问题。派遣工、实习生都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员,实习生是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人员,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资格分析,他们的身份性质相像,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目前来说是个难题。以派遣工为例:派遣工就是劳务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或员工租赁,劳务派遣单位依据用工单位的须要,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派遣公司与被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被聘用的劳动

10、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聘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那么仅是有偿运用劳动力劳务给付的关系。 由于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隶属的职务关系,形成了用人与用工的分别局面,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又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派遣工却又实际从与事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一样的工作任务,他们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按此时此刻的法律规定就不能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他们不是用工单位的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从犯罪客体分析,派遣工侵扰的客体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他们所侵占的财物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工作单位的财物。这就产生了在同一公司内工作一个

11、是职工,一个是劳务派遣工,发生了同样的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具有一样的社会危害性,却要分别定性处理,而且结果有天壤之别,公司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受到刑罚惩罚,而派遣工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由民事法律调整,这有违在适用法律一律同等的原那么。假如派遣工以盗窃罪处理,也好像不妥,其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时合法持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而非因工作关系熟识作案环境、简单接近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非法占有用工单位的财物的,忽视了其客观行为的特别性。但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只是劳务关系,派遣工就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条件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条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遵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那么,也不能

12、再适用类推。笔者认为这种由于不同身份所出现的同一行为应担当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同的为难局面应尽快变更,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划分刑事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范畴,可以依据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体作扩大说明,派遣工的身份实质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要求,可以通过法律说明来解决。 所以说,我们起先索探究的问题此时此刻可以找出答案了,那就是实习生假如是学校或单位派遣的应与派遣工主体性质同样适用,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合同(协议)的,可视为合同工,没有签订合同的在相对长的时期在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应签未签人员,也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盼望本文浅析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能帮到你。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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