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七章股东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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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股东与股权本章分为四节:股东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第一节 股 东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股东的概念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的概念 1、股东的定义。 【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股东的分类。 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依据投资动机,可分为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和投资股东。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平等。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存在与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的特殊问题。(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各项证明1.公司章程的记载:2.依法出资或认

2、缴出资或依法继受股权:3.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4.取得出资证明书:5.记载于股东名册:6.实际享有股权:(二)股东确认资格之诉的基本依据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的处理 1.内部关系的处理实质要件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3、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司法解释三第25条 2.外部关系的处理形式要件说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三、股权的具体内容 阅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股权】即股东权

4、,是指股东因与公司投资关系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等。多为财产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多为管理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参与权或监督权。 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依股权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固有权: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公司章

5、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而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 3.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4.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一般股东权: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 特别股东权: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1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存,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2债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享有债权,公司欠股东债。 3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

6、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4.独立民事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与物权、债权均不同。是股东出资的对价,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既有自益权,也包含共益权。 三、股东权的具体内容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1.一股一权 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 2.特殊情形下对表决权的限制。 (1)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103条) (2)第二、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16条) (3)相互持股情况下,法律通常

7、会将表决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相关法条:公司法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8、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第217条(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特殊制度:股份公司中的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5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计投票权(cumulativevoting) 公式1: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 (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公式2:X=(S N)/(D+1) +1, X

9、:所需股票数;S:总股数;N:希望当选的董事人数;D:应选出的董事总人数.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余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

10、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三)知情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97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公司) 公司会计

11、账簿查阅权的限制。(有限公司)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建议和质询权 第97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利润分配权(收益权)。 1.一般规定: 一般按其实缴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但公司章程可以做出不同与公司法的规定

12、: “有限公司可按章程规定比例分配;” 公司法34 “股份公司章程另定除外” 公司法第166条2.对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14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1)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2)必须有提供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13、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3)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可诉讼请求分配利润。(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新法186条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七)股权处分权。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八)新股认购优先权有限责任公司 shareholders preemptive right 即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投资者按照股东自身的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股的权利。 对老股东比例利益的保障。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相关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

14、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33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九)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和提案权。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1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第41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16、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一)临时提案权 第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十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即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票。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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