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

上传人:窝*** 文档编号:260107241 上传时间:2022-02-27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2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课件:第七章 证券法二(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证券法二第四节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一、股票市场的机构交易所市场(场内交易市场) 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场外交易市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产权交易所二、股票上市与退市 证券的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供投资者公开买卖。证券的上市,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股票上市和公司债券的上市。 股票上市,按照上市的地域划分,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两种情况股票在境内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

2、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退市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三、股票交易与结算1、股票交易 名册登记和开户 委托的办理 委托的受理执行2、资金的清算与交割3、股票保管和过户4、停牌、复牌、停市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概念:以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为目的而购买上市公司股权 实际控制: 持股50%以上 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能够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可

3、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人: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不得成为收购人的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收购人:报告、禁售、锁定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忠实、勤勉二、持股权益披露 披露义务人: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的投资者,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

4、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披露的内容: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要约收购 概念:收购人直接向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其手中持有的股票(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程序:收购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证监会无异议后收购人发出正式的收购要约

5、要约有效期:不少于30天,不超过60天,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不得卖出目标公司的股票、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目标公司的股票 收购价格、预受要约、要约期满四、强制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五、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六、特殊类型收购 1、协议收购 过渡期 出让股份的控股股东的义务 股权过户 管理层收购 2、间接收购七、上市公

6、司重大资产重组 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达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营业收入达公司营业收入的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达公司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要求 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信息披露和公司决议 证监会核准 (2009年考题)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

8、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 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6月3

9、0日,甲 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在3月1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后,甲公司拒绝C要求其回购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B能否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并说明理由。(6)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是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甲公司和乙公司

10、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拒绝C要求其回购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本题中,C公司是对甲公司作出的资产出售事宜持有异议,并非是针对合并和分立的异议,因此C对此事项提出异议的是不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其股份的。(2)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

11、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本题中,B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短于规定中的3年期限,因此该承诺是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批准其豁免申请。(3)B以上市的公司债券作为支付要约收购价款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本题中,B因为未取得

12、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此时如果以公司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甲公司股东选择,否则收购价款的形式上是不符合规定的。(4)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1日撤销收购要约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符合规定。 (5)B可以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B在4月6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是在15日之前,因此是可以变更的。(6)D撤回

13、对收购要约的接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本题中,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截止日为4月24日,D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在法律规定的3日期限内,是不符合规定的。(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中,5月14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5月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8)C于5月18日要求甲

14、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本题中,股东大会虽然是对合并事项进行的决议,但C在表决时并未提出异议,其并非是“异议股东”,因此在事后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成立。根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本题中,由于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注销手续。第六节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一

15、、虚假陈述 责任主体:发行人、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律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二、内幕交易 概念: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的范围:需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责任

16、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责任推定:责任主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证券的,推定其从事了内幕交易行为,当事人可以反证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短线交易(2010年考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B. 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答案:CD三、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