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09中外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80分、外国法制史学70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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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供时应该重 审的制度。2 奸党罪答: 奸党罪是明太祖为防范下臣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大致是指臣下 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危及皇权。明律对犯“奸党”罪者一律处斩,以严 防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但是,封建统治 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一个律条所能禁绝。明英宗后,宦官权势进 一步发展,并一度形成宦党争权的局面,从而使“奸党”律条成为空文。3 三复奏答: 唐朝规定,“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 。即死刑的执行 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 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 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4 训政时期答: 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

4、、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 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 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 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5 五服制答: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 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 ,就 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五 服具体指的是斩衰(同缳,音崔,指丧服) 、齐衰、大功(功同工,指 做工,大功即做工粗) 、小功(做工细) 、缌麻

5、。6 宗法制答: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家庭内部区分亲疏关系的制度,源于父系氏 族家长制,由周代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 下,属于同一原始血缘的后代被分为大宗和小宗两支系,大宗就是始祖 之下的嫡长子及嫡长子系,嫡长子又称宗子,在同一代中,其余的诸子 又称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7 存留养亲答: 存留养亲是根植于我国儒家孝道文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在“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制了针对只有独子的老人的存留养亲制度,即 法律对于非“十恶”大罪的犯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以保证其父母尊长有人养老送终,待老人去世 后再按规定处置。存留养亲的核心是国

6、家部分放弃对犯罪的惩罚权利, 帮助犯罪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 价值观念。8 睡虎地秦墓竹简答: 睡虎地秦墓竹简 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 的一批秦代竹简,共有1155枚。其内容以法律、行政文书、 日书为主, 同时还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诸方面,是当时 活语言的记录。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 清末预备立宪进行了哪些活动? 请简述之。答: 随着国内局势日趋动荡,资产阶立宪运动的发展及国际民主宪 政运动的扩大,加之统治阶层内部君主立宪派势力的活动,清政府被迫在内外诸多因素的促使下,开始了一系列预备立宪活动。主要包括:

7、(1) 钦定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 定宪法大纲 ,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 求其他法律与之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 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 钦定宪法大纲 未给人民以 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 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2)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lO月10 日,发生了辛亥革命,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立 宪派和一些手握重兵的将领上书、兵谏,敦促立即公布宪法、召开国 会。在内外压立下,清

8、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 订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十九信条 ),于l911年 ll月3 日公布。(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谘议局并不具 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 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 关” ,于1910年设立。这种“资政院”只不过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而 根本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议会。2 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答: 春秋以来

9、,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 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经 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 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三个方面:(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 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亲疏” ,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一断于法” ,是要 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 赦” 。就是说,不论是

10、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 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编著之图籍” ,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 ,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 ,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鞅认为: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就是说,加重刑 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 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 罪的目的。

11、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这一思想对后 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3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答: (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由来马锡五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 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若干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 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因而被群众称作“马青天” , 边区政府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 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我们可以用以下四个特点归结马锡五审判方式: 法官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

12、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实行巡回审理、田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其中许多具体 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步骤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 查明案件事实; 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 说服当事人接受。4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答: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 以周礼 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 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 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

13、臣 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妇女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 未嫁 之女,随其父母从坐; 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废除了妇女 的双重从坐,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从坐妇女的处刑。 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 ,即泰始 律 。五服是中国古代标志亲等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 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 自晋律 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 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越

14、近,以尊 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 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 确立“官当”原则“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官职折抵刑罚的制度。 魏律 和晋律 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 北魏律 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 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 则始有“官当”之名。(2)发展刑罚制度继汉文帝除肉刑后,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的方向发 展。至西魏、北齐,即使汉文帝除肉刑时未被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 废除。另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3)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 将秦、汉以来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礼教的主要罪名 归纳为“重罪十条

15、” 。“重罪十条”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隋朝在开皇 律 中将其改定为“十恶之条” ,使其成为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5 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及其引起的争论。答: ( 1)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 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 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变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 ,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 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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