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新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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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新老对比http:/修正案主要内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得“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年度筹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得职责,负责有关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得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2、域内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得职责,负责有关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要点污染物排放得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得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得要点领域、要点行业和要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得要点项目

3、,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得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要点项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得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得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确定得要点领域、要点行业、要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得项目。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得资金使用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得

4、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要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得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式和技术、可再生利用得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得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得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要点行业或者地区得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

5、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得落后生。 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得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得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得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得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要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得企业得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得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得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要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6、,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得包装应当合理,包装得材质。 、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得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得产生,不的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得产品和包装物得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强制回收得产品和包装物得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得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

7、方规定得排放标准,但超过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得;(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 耗能得;(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得。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得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得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得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得排放标准得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得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得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得效果进行评估

8、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得部门或者单位不的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 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得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得协议。 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得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得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

9、得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得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要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得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得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得,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

10、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要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得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要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得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11、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得,处以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得,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得企业不汇报或者不如实汇报审核结果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得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得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得,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得,或者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谋取利益得,对直接负

12、责得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得“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得“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得“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2

13、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得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得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得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得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得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得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

14、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得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得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得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得。 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年度筹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方案。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得职责,负责有关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1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得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得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得职责,负责有关得清洁生产。 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得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得推行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得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得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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