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审议小组研议「屋内线路装置规则」修正草案表2-256、第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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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143 條第 2 款至第 4-152 條研議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七節照明燈具、燈座及電燈一、本節新增。二、參考NEC ARTICLE 410 Luminaires (Lighting Fixtures), Lampholders, and Lamps增訂。第六款燈具配線一、本款新增。二、參考NEC410 VI. Wiring of Luminaires (Fixtures)增訂。第 4-143 條 (白熾燈之懸吊導線) 白熾燈之懸吊導線裝設,規定如下:二、線徑:除屬經登錄之裝飾燈總成之一部份外,大型或中型螺旋燈座使用之懸吊導線,其截面積不得小

2、於二平方毫米(或 14 AWG);中間型或小型螺旋燈座使用之懸吊導線,其截面積不得小於九平方毫米(或 18 AWG) 。三、絞合或束縛:懸吊導線之長度超過九毫米,如非屬束縛經登錄之總成者,則應予絞合在一起。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54 增訂。三、銲接協會使用銲接用詞。四、 assemblies稱為總成 。五、各款增加標題。第 4-144 條 (導線與絕緣之保護) 導線與絕緣之保護,規定如下:一、適當固定:導線應適當固定,以確保不遭受割傷或磨損其絕緣。二、通過金屬時之保護:導線通過金屬物體時,應保護使其絕緣不受到磨損。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56 增訂。三、各款增加標題。

3、四、文字用詞修正。五、燈具管修正為燈具吊桿。六、 NEC2014 已刪除 fixture 。2 三、燈具吊桿:在燈具支架或燈具吊桿內,導線不得有接續及分接頭。四、接續及分接頭:燈具內及其上,導線不得有非必要之接續或分接頭。五、絞線:附著於燈具鏈上及其可移動或可撓部分上之配線,應使用絞線。六、張力:導線應妥為配置,不得使燈具重量或可移動部分,對導線產生張力。第 4-145 條【連接至展示櫃之可撓軟線(花線 )】非固定之單具展示櫃,得使用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至永久性裝設之插座;六具以下組合之展示櫃間,得以可撓軟線(花線 )及可分開之閉鎖型插接器互連,由其中一具展示櫃以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到永久

4、性裝設之插座,其裝設規定如下:一、軟線要求:可撓軟線(花線 )應為XX型,其截面積不得小於分路導線,且其安培容量至少等於分路之過電流保護器額定,並具有一條設備接地導線。二、插座、接頭及附接插頭:插座、接頭及附接插頭應為經登錄之接地型者,其額定應為十五或二安培。三、支撐:可撓軟線(花線 )應牢固於展示櫃下方,其裝設規定如下:(一)配線不暴露於機械性損害場所。(二)展示櫃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五毫米,或第一個展示櫃與供電插座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毫米。(三)展示櫃組中,最末端一具展示櫃之引出線,不得再向外延伸接供其他展示櫃或第九十一條燈具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七五平方公釐。一、條次變更,參考現行條文第九十一條、

5、NEC410.59修訂。二、 CNS10917-20 使用閉鎖型插接器之用詞。三、第 1 款之 hard-service type 待查,並加在可撓軟線之後。四、各款增加標題。3 設備。四、展示櫃以外之設備:展示櫃以外之設備不得由展示櫃引接供電。五、二次電路: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之展示櫃,其每一放電燈安定器之二次電路,應僅限制接於一具展示櫃。第 4-146 條 (可撓軟線 (花線 )連接之燈座及燈具)可撓軟線 (花線 )連接之燈座及燈具,規定如下:一、燈座:附加可撓軟線(花線 )之金屬燈座,其燈座內口應裝設絕緣護套,如燈座內口有螺紋者,須以不小於標稱管徑十二(毫米 )(或八分之三英寸 )管徑

6、配管配裝之,線孔大小應適合可撓軟線(花線 )線徑,所有粗邊及鰭狀物應先予去除使線孔表面平滑,以供配線。直徑為7 亳米 (或三十二分之九英寸)之護套孔,得使用於普通垂吊用可撓軟線(花線 ),直徑為 11 亳米 (或三十二分之十三英寸)護套孔,則使用於加強型可撓軟線(花線 )。二、可調整之燈具:燈具裝設後需要調整或對準位置者,如其暴露在外之可撓軟線(花線 )為嚴苛使用或超嚴苛使用,且長度不大於所需之最大調整範圍,得不需附接插頭或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接頭。可撓軟線(花線 )不得遭受張力或外力損害。三、放電燈具及LED 燈具之裝設規定如下:(一)可撓軟線連接:經登錄之燈具或組件,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

7、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 410.62 增訂。三、各款增加標題。四、文字用詞修正及調整。五、第 5 章 hard-usage or extra-hard-usage稱為嚴苛使用或超嚴苛使用。4 1 、燈具設置在出線盒或匯流排槽之正下方。2、可撓軟線 (花線 )符合下列各條件:(1)可視及燈具外之全部可撓軟線(花線 )。(2)不遭受張力或外力損害。(3)可撓軟線 (花線 )終端接於接地型附接插頭或匯流排槽插頭,或經登錄且符合第6-26 條第三款規定之原廠製配線連接接頭,或無張力之燈具組件及燈罩。(二)大型基座、螺旋型燈座:具有大型基座、螺旋型燈座之放電燈具,得以可撓軟

8、線(花線 )連接於五安培以下之分路,且應符合第 2-189 條規定 。插座及附接插頭之額定得低於分路之安培額定,惟不得低於燈具滿載電流之一 ?二五倍。(三)凸緣型表面開口:具有凸緣型表面開口之放電燈具,得由具有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接頭之懸吊可撓軟線(花線 )連接供電。其開口及連接接頭之安培額定得低於分路之安培額定,惟不得低於燈具負載電流之一 ?二五倍。第 4-147 條 (燈具兼作管槽) 燈具不得作為電路導線管槽用。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登錄:燈具經登錄且標示可作為管槽使用者。二、配線穿越:燈具經確認可穿越配線,且符合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64 增訂。三、各款增加標題

9、。四、文字用詞修正及調整。5 第 4-130 條(410.21) 規定者, 得作為管槽使用 。三、燈具連接一起:燈具以端對端之緊接連續方式組裝,或以經確認之配線方法連接時,該燈具得能容納以二線式分路或多線式分路供電之導線,則燈具不需經登錄作為管槽用。亦得另增加二線式分路,以分別供電一具或多具被連接之燈具。第 4-148 條 (幹線與分路導線及安定器) 距安定器、 LED 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變壓器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 )內之幹線及分路導線,其絕緣溫度額定,不得低於攝氏九度,但經登錄且標示適合不同絕緣溫度者,不在此限。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68 增訂。三、文字用詞修正及調整。第

10、七款燈具施作一、本款新增。二、參考NEC410 VII. Construction of Luminaires (Fixtures) 增訂。三、文字用詞修正。第 4-149 條 (可燃燈罩與外箱) 照明燈與燈罩或其他可燃材質外箱之間,應有足夠之空間。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70 增訂。三、文字用詞修正。第 4-150 條 (燈具額定 ) 燈具額定規定如下:一、標示:所有燈具應標示最大瓦特數或電氣額定、製造廠名稱 、商標或其他可辨識之標示。引接燈具之導線,其溫度額定如須超過攝氏六度者,應以六毫米以上高度之明顯字體,標示於燈具上、包裝上或類似處理。二、電氣額定:燈具之電氣額定應包括電壓

11、及頻率,且應標明燈具組之電流額定,燈具組包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74 增訂。三、各款增加標題。四、文字用詞修正及調整。6 括安定器、變壓器、LED 燈驅動元件、電源供應器或自耦變壓器。第 4-151 條 (可攜式照明燈具) 可攜式照明燈具之裝設規定如下:一、一般要求:可攜式照明燈具應使用第4-4 條(400.4)確認之可撓軟線(花線 ),及附接有極性或接地型插頭連接配線。二、可攜式手提燈:除前款規定外,可攜式手提燈,規定如下:(一)不可使用金屬外殼、紙襯燈座。(二)可攜式手提燈之把手應為模鑄式或其他絕緣材質製成者。(三)可攜式手提燈之燈座或把手應配備有堅固之防護罩。(四)金屬防護罩,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後再連接至供電電路可撓軟線(花線 )之接地導線,予以接地。(五)由二次側電壓不超過五伏特之非接地隔離變壓器供電之可攜式手提燈,其金屬防護罩得免接地。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82 增訂。三、各款增加標題。四、文字用詞修正及調整。第 4-152 條 (可撓軟線 (花線 )護套 ) 可撓軟線 (花線 )進入可攜式照明燈具之底座或燈具吊桿時應有護套或其同等品保護,除非使用有被覆之可撓軟線(花線 ),該護套應為絕緣材質者。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C410. 84 增訂。三、文字用詞修正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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