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

上传人:ji****81 文档编号:252704560 上传时间:2022-02-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92.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刍议 来自wWw.Lw5u.coM李双利 覃兆平 余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减刑假释制度对促使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执行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时有发生,“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当前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法律短板亟待解决。为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了解了本市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总体状况以及2014年相关改革完善措施的实际成效,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

2、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减刑假释案件情况2011年至2014年,武汉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5294件。在受理数连续三年上升后,至2014年,因武汉市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减刑假释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和适用条件,受理数开始下降。4年来,武汉市中级法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5137件,结案率达99.38%。其中,审结“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1059件,占全部结案的4.21%。二、减刑假释案件问题分析2014年,武汉市中级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相关要求,完善了裁判标准,建立了案件网上公示和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机制,推行了凡“三类犯罪”必开庭、必

3、邀请社会旁听的开庭制度,建成了法、检、监狱共同参加的网上协同办案平台,以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审理。通过以上举措,取得一定成效。如审判过程更为公开透明,73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4100余篇裁判文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平均减刑幅度从2013年的10.26个月降至2014年的9.32个月;审判效率更高,审理平均用时从2013年的24天缩短至2014年的21天。调研中,仍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减刑假释制度严重工具化。我国对减刑假释本质的基本认识是奖励说,导致减刑假释成为一种监狱管理的工具,整个减刑假释制度也围绕着监狱所设定的考核标准、而非罪犯矫正实际状况进行。2、罪犯

4、重得分,轻改造。长期以来,考核得分成为减刑假释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唯分数论”的倾向严重。容易造成将精力过度地投入到获得更高的分数,而非真正的改造上。3、忽视罪犯主观改造情况,以及个体差异。监狱制定用于体现“确有悔改表现”的计分考核标准,“以分折刑,劳动折抵刑期”的客观主义倾向明显。4、监狱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狱实行封闭式管理,外部参与较少,监狱对是否给予计分以及计分多少,是否建议减刑假释以及何时提出、呈报等,仍有较大自由度,容易滥用。5、审判力量投入不足。在审判力量的配置上,多数法院在刑事审判和减刑假释审判上投入的力量差距巨大。6、所有庭审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制度设计影响审判效率。人大

5、代表、政协委员中,不少为党政机关或企业负责人,忙于工作,参与庭审难以到位。且法院对旁听代表、委员还需给付补贴,增加了经费压力。监狱则提出,代表、委员频繁地进出监狱,不利于安全保卫及保密工作。7、“减刑不可逆”严重损害减刑假释制度的作用。减刑适用实质上是改变了原判刑罚,除违法减刑外,减刑后罪犯的表现不会引起减刑的撤销。因此,一旦罪犯已无再减刑可能性时,极易降低改造自觉性不利于减刑制度矫正功能的发挥。8、假释适用率过低。以武汉地区2012年至2014年审结案件为例,减刑案件18786件,假释案件却仅有382件,适用比率相当低。这种不平衡十分不利于罪犯改造,相比减刑制度,假释制度在罪犯回归社会上具有

6、渐近性,可时刻提醒罪犯自勉自励。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的调查报告也表明,减刑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要大大高于假释后回归社会的人员。9、法、检政出多门,工作衔接不畅。一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有差异。如减刑幅度把握等。二是监督不规范。对减刑假释裁定,有的提起抗诉有的提出检察建议,没有统一标准。三是衔接不顺畅。如对特来自WwW.lw5U.com定案件审理完毕后,法、检需分别报上级审核,但两院内审时间差异大。10、公示制度流于形式。一方面是公示形式化,反馈不理想。因减刑假释案件的批量呈报,一次性公示量均达数百件,效果极不理想。另一方面又存在对隐私权保护不足的问题。主要是公示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存

7、在信息量过大的问题,任何人经点击,都可看到家庭住址、所在监狱等详细的罪犯个人信息。11、忽视对服刑人员思想状况以及监狱管理方面影响的考量。调研中发现少数监狱对特定类型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予以了过分限制甚至停报,相关服刑人员情绪波动较大。三、规范减刑假释审理建议1、转变观念,重视减刑假释制度的独立功能。减刑假释制度绝不是奖励工具,其功能除维护监狱良好的监管秩序,降低监管成本外,更为重要的是示范和激励改造作用。要围绕其独立功能完善相关制度。2、完善法律标准,摒弃“唯分数论”。计分考核仅应作为参考,要进一步加强对罪犯改造实际状况的考核,以及罪犯人身危险性变化的评估,通过提审、面谈、调查等手段

8、,掌握罪犯真实的改造情况,并充分考虑罪犯的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减刑假释后的可能影响。一是进一步完善细化“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审核标准,如“教育改造”主要审查教育成绩单、试卷,监规监纪的遵守情况,政治学习记录等。二是要建立符合不同犯罪类型、不同罪犯人身状况的针对性考核标准,如对暴力犯罪人员应特别关注其人身危险性评估及思想改造状况。三是要细化材料的报送要求。除原规定的材料外,监狱还应提交证明罪犯改造情况的原始证据材料以及反映表扬、奖励获得过程的证据材料。3、取消比例限制,改集中批发式呈报为实质审查后的随时呈报。人为设定比例,预设着一定时期只有一定比例人员可以改造好,显然并不具有法律和科学依据。实质审

9、查的优势则在于可为监狱的审查、公示,以及检察院的监督、法院审理提供便利,有利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公正执行。4、强化司法建议功能。法院应针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狱在制度、管理上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5、提高认识,加大投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在法院应有的地位。一是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培训,形成相关案件审理的专门化人才。二是改革减刑假释案件管辖规定,解决因案件不均衡造成的牺牲质量求效率的问题。6、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机制。结合法院的代表、委员沟通工作机制予以调整,改每一次案件开庭均邀请代表委员旁听,为邀请旁听和代表委员自行决定旁听相结合的方式。7、探索建立有效

10、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由此,既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又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审判力量不足问题,还可以同时起到法治宣传教育作用。8、改革假释制度。假释规定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行之有效的量化测量标准。建议改为“有理由认为假释后在考验期内不会再犯罪”,具体判断上:一是原犯罪动机、情节和危害后果,用以判断罪犯原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如偶犯、轻刑犯等均属危险性较小的罪犯。二是罪犯改造情况,重点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和思想状况的变化情况。三是罪犯身体情况,做为再犯可能性的参考因素。四是假释后的监管条件,主要是家庭情况、所在社区或单位情况,以及罪犯自身的生存能力等。9、完善公示制度。

11、一方面,对公示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参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特别是对涉及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予以删除。另一方面,优化法院的公示制度,根据犯罪类型、原判刑罚等分类公示,而对于有重大影响、原社会关注度较高、高级别职务犯罪人员的案件,在醒目位置单独公示。10、建立减刑考验期及撤销制度。可以将所减刑期作为改造期间的考验期,对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违反监规监纪的,分别予以撤销部分或全部减刑的处罚。11、正确理解相关文件精神,关注和激励罪犯改造。对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各地职务犯罪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犯罪相应比例”,应做正确理解。该规定强调的是纠正过去对职务犯罪的优待作法,并非限制减刑。对减刑假释工作,在坚持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的同时,也要关注罪犯的基本权利保障,让其对日常考核计分等有一定的申诉权。此外,减刑假释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检察院、监狱应在实践中加强沟通、协调,以及加强法律适用和相关实践问题的探索。(作者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