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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子女不孝解除遗赠协议吗 问:柳大妈丈夫早逝,独生儿子病逝以后,为了帮助儿媳照顾年幼的孙子,她卖掉自己的老屋搬去与儿媳共同生活。随本文来自于wwW.zz-newS.cOm后,她与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儿媳妇负责她的养老,她卖房的30万元钱,由儿媳保管,她死后归儿媳所有。没想到儿媳妇拿到钱后,逐渐对她冷淡起来,不仅经常给她吃剩饭,对她生病也不管不问,有时发生争吵甚至推搡她。柳大妈想向法院提出与儿媳解除遗本文来自于www.ZZ-赠扶养协议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答:继承法在第31条中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問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