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女工怀孕仍应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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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女工怀孕仍应享权利 案情杨芹是一名28岁的会计。2013年5月14日,杨芹受聘到一家食品科技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和杨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待遇,每个月2500元,再加每个月300元的交通补贴。除此以外,公司也没有给杨芹购买缴纳社保。工作一段时间后,来自wwW.lw5u.CoM2013年11月,杨芹由医院确来自www.L认已经怀孕40天。杨芹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公司。2013年12月,该公司以杨芹怀孕,身体不便,不方便安排其工作让其休息为由,通知杨芹2014年1月起不用回单位上班。2014年1月1日起,杨芹开始在家休息,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再向

2、杨芹支付过工资,也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经过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杨芹知道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权,杨芹诉至法院。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这一起关于孕期妇女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科技公司支付杨芹2013年5月4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7000元,并支付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1800元。评析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劳动者,特别是妇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以及妇女劳动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保护。杨芹于2013年5月14日到该科技公司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医疗保险。所以,该公司聘请了杨芹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没有为杨芹购买社保和生育保险,严重违反劳动法。最后,杨芹怀孕,单位辞退杨芹,是又一次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该公司应该承担自己的违法后果,补发杨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7个月两倍工资差额。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杨芹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故科技公司应支付杨芹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补贴1800元。点评:子君责编/昕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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