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文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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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文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建工集团企业文化建设,规范成员单位企业文化,按照公司第二次组织代会和总公司“十二五”规划关于进行企业文化整合与提升的部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企业文化整合与提升,加强母子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母子文化管理,全面推进品牌战略,基本建立起与总公司战略相匹配、母子文化相融合、全体员工普遍认可、具有北京建工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同工同荣”母了文化体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全资公司、项目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单位。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一元化原则。经过整合与提升后的企业文化理念体系、行为体系和视觉体系是总公司文化建

2、设的总纲,成员单位都应该承认并接受总公司文化,对照总公司文化体系进行本单位文化修订,自觉维护总公司一元文化的权威地位。公司尊重各成员单位在特定环境下的个性文化表述,允许成员单位在一元体系的大前提下,适当提出自己的个性子文化理念,突出特色、注重内涵,丰富健全成员单位自身子文化,实现与总公司文化一脉相承、融会贯通。第五条统一领导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建制。坚持公司在企业文化建设方向和日常管理的领导地位,成员单位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品牌划界原则。坚持权利和责任相对等,按照是否使用北京建工品牌(含企业资质、品牌名称、标识等),将成员单位分为企业文化管控单位和企业

3、文化影响单位。总公司企业文化管控单位,是指所有使用“北京建工”品牌的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公司、项目部、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不论具体持股比例,所有总公司企业文化管控单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文化管控,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公司企业文化影响单位,是指不使用“北京建工”品牌但由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社会责任的成员单位。公司鼓励并引导其使用总公司企业文化成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实行三级管理架构,分别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和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机构。第八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为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向的总体掌

4、控。第九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确定议事事项。第十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委员会出现席位空缺时,可由主任委员提名,交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补足委员人选。第十一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需经与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未出席委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二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修改总公司企业文化体系

5、(理念体系、行为体系和视觉体系);(二)解释总公司企业文化体系,并监督其实施;(三)颁布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规章制度;(四)领导、指导和评议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五)最终裁定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争议:(六)应当由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由公关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团委、安全监管部、施工管理部等部门组成。公关宣传部负责制定总公司企业文化标准规范、企业文化建设中长期指导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批准,开展教育培训等具体实施工

6、作;人力资源部负责通过培训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灌输;工会、团委负责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劳动竞赛进行企业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监管部协同施工管理部负责对办公区、施工现场VI规范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由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提名、审议。第十五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落实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议精神,推行总公司企业文化战略。(二)制定总公司企业文化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中长期指导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总公司企业文化手册、VI手册,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对外宣传

7、和公共关系建设。(四)指导、监督和评议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实施机构的工作。(五)有权对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实施机构负责人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实施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七)负责对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实施机构开展培训,提升系统工作水平。(八)由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接受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评议,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七条总公司企业文化管控单位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作为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机构。第十八条各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实施机构既是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执行机构又是本

8、单位内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第十九条总公司企业文化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在总公司企业文化的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二)已建立子文化体系的,应对照总公司企业文化进行修订,使子文化与总公司文化融合对接;没有建立内部企业文化体系的,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企业文化体系。(三)制定本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办法。(四)制定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计划。(五)负责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宣传、推广工作。(六)由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和文化管控协议。第二十一条总公司企业文化管控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实施机构接受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并报告工作。第二

9、十二条公司对企业文化影响单位实行文化认同鼓励政策,鼓励其成立企业文化建设专门机构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实现对接,引导其使用总公司企业文化成果。第四章总公司母子文化对接第二十三条公司要求和监督成员企业文化管控单位执行北京建工集团企业文化手册和北京建工集团VI手册,对成员单位的理念体系、VI体系和企业媒体进行理性整合,实现与总公司文化的有效对接。第二十四条公司引导和鼓励成员企业文化影响单位重点对接使用北京建工集团企业文化手册的“核心理念”和北京建工集团VI手册的“基础设计”部分。第二十五条母子文化对接过程中,应坚持总公司文化一元化原则,优先、重点使用、推广总公司企业文化体系,在总公司企业文化体

10、系框架基础上,允许成员单位进行丰富扩充。第二十六条母子文化对接过程中,如果成员单位子文化体系缺位,可直接执行公司文化体系。第二十七条母子文化对接过程中,如成员单位子文化与母文化存在表述差异,应以母文化为准。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子文化,必须充分证明与母文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并上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审批,经核准后方可予以保留。第二十八条母子文化对接过程中,如子文化与母文化存在矛盾,由成员单位自行进行修改调整,并上报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认,实现与母文化的和谐统一。第二十九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母子文化矛盾的内容认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三十条成员单位对母子文化矛盾的内容认定和整改要求存在异议的,可提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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