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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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 17号)和市国资委组织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国资组织发(2012) 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企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决策的正确制定和实施。第三条遵循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内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2、。(二)坚持集体决策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领导班了或个人,必须实行责任追究。(三)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一)贯彻落实组织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贯彻执行公司推进改革发展、加强内控管理等重大决策部署;(三)组织

3、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及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五)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六)组织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八)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和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六条重要干部任免范围:(一)公司本部中层副职(含)以上领导人员;(二)公司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组织委(直属组织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全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

4、(监事会主席)、监事;项目部和全资公司经理层成员;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公司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三)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 重要建设项目安排范围:(一)对外投资项目;(二)经营开发项目;(三)对外担保项目;(四)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一)基建投资等资金支出;(-)股权投资资金支出;(三)购买股票、债券等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支出;(四)对关联方拆借资金支出,按照北京建工集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五)购置公务用车;(六)大额度业务招待支出,按照机关费用报

5、销管理办法执行;(七)购置单台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处置非正常报废单台资产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外;(八)一次性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等支出,按照北京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执行;(九)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方式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有:组织委会、组织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第十条组织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学习、贯彻执行组织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组织的重要文件、决议、决定、指示,并做出部署和安排;(二)讨论决定公司组织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

6、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其它需要组织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第十一条 组织委常委会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一)学习、贯彻执行组织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组织的重要文件、决议、决定、指示,并做出部署和安排;(二)讨论决定公司组织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

7、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三)讨论推荐、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坚持组织管干部、组织管人才原则,依法推荐和监督管理产权代表、经理层成员,选任和监督管理组织群负责人,培养选拔后备人才,对人力资源整体开发提出指导性意见;(四)审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重大问题;(五)讨论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领导体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要改革方案、投资计划,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决策的重要事项的落实;(七)研究讨论老干部、统战、维护稳定及社

8、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八)其它需要组织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决事项如下:(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向市国资委所作的工作报告,执行市国资委决定;(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五)制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八)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九)制订公司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9、(十)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十一)制定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十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十七)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10、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属子企业兼职事项。(十九)决定公司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二十)变更公司的注册地址;(二十一)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或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二十二)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第十三条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一)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二)决定大额度业务招待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五)提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六)董事会授权或总经理认为其

11、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组织委会、组织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包括:确定决策议题,组织充分论证,集体讨论决策,分工组织实施四个主要环节,具体实施过程执行公司组织委会、组织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组织委会、组织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七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2、第十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京建工集团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程序。按照北京建工集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条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制度审核把关,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存在信访稳定风险,在决策和实施前要对其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

13、点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信访维稳风险评估。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决策实施完毕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策成果进行评估。第五章决策监督第二十三条 组织委会、组织委常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组织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正。第二十四条 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组织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

14、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二级单位应上报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提高监督效果。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厂务公开、组织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促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因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15、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决策集体和成员,有以下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组织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程序和企业权限的;(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组织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组织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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