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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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编 制: xxx审 核:批 准: 日 期:xxx年xx月xx日版本修订: A0分发号:受控状态:1 目的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3 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

2、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4 参考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3、23011-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5 程序5.1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1.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

4、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环安科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5对于部分一级动火作业,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许可后,也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5.2.1动火作业区域的确定:在生产管制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区域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兼职HSE管理员确定;兼职HSE管理员不在时,由所在区域的技术员确定;技术员亦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确定。在非生产管制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区域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确定。动火作业区域一旦界定,严禁无关人员

5、和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入动火作业区域的人员或车辆必须经监火人员同意。5.2.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点的处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

6、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动火点周围25 m以内,当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3特殊动火作业点的处理除执行5.2.2条中所列的各项措施外,还应做到: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8、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2.4动火作业前的信息告知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由当班的运行主管对从事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学危险品,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或加料管线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本区域最近的洗眼和冲淋设备,水管及附近的消防设施。 火警应急

9、计划,包括火警电话,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作业人员和设备。5.2.5动火作业分析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区、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分析。动火作业分析应由动火作业分析人员进行。所有正常测试和附加测试的结果均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证上。若不具备分析条件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并经动火作业终审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技术员负责提出(技术员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

10、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若无分析条件时,应重新处理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终审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5.2.6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执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和防火

11、要求。5.3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5.3.1如果动火作业是在高处完成,则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同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高空作业的监护人。5.3.2如果必须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则必须履行有限空间进入程序,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5.3.3如果作业包含工艺管道和设备,则动火作业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管线断开程序,办理相应的管线断开许可证。5.3.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或雨雪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4动火作业监火

12、人员的指定及其职责5.4.1监火人员的指定(1)监火人员由当班运行主管指定,运行主管不在时由其助理指定。非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其监火人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人指定,单位负责人不在时由其代理人指定。若以上人员均不在场,禁止进行动火作业。指定的监火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区域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设备性能,及动火作业区域的火灾性和灭火的基本方法。非生产管制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火人员可由施工单位的人员或公司的保安人员负责,(2)以下人员不可指定为监火人员 本单位的临时工、实习工以及公司员工在消防培训考试中不及格正处于补考期间; 对公司有抵触情绪,工作消极,无责任心,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差,态度不端正的员工;

13、 休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复岗不超过三个月的员工; 有生理缺陷或心脏病或高血压或有其他职业禁忌症或酒后上岗的员工。 除大修期间及长时间的施工期间外,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的员工监火,特殊情况需同时经过生产技术部经理许可同意。5.4.2监火人员的职责1) 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对工作区域的各项处理进行检查确认,对存有疑问或问题的地方,有权要求重新处理。主要包括: 工作区域内的所有溢出物(包括地面上和地沟里的油污)是否已清理完毕。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各种物料是否已移离至11米以外下风向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 动火作业所涉及到的罐、槽、塔、管道等,以及相应的设备是否已清洗处理完毕。 在动火作业区域

14、25米范围内无装卸槽车工作或无装有易燃易爆品的槽车停靠,2) 监火人员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前临时指定的各项处理措施。3) 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施工人员对灭火器、水管等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4) 持续性监火:在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其他工作,应一直留在动火区域,要时刻注意施工现场的施工动态,密切关注施工中产生的各种火源、火种、热源的发展动态,随时扑灭动火作业过程中由于飞溅火花引起的各种小火,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5) 持续性监火的监火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监火现场;若确需中途离开,需向当班的运行主管说明情况,由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当班的运行主管在安

15、排新的监火人员时,必须向其说明监火的各项要点及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事项,同时监火人员之间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交接并向施工人员说明。6) 间断性监火:在一些不太危险,无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或一旦发生火灾,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可以不用一直留在动火作业区域,而可采用经常性地巡视检查监火的方式。7) 在间断性监火中,在动火作业开始后的前30分钟,监火人员必须留在现场持续监火,执行持续性监火的要求,30分钟后,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可离开,离开前要通知动火作业人员,且在以后的监火过程中,每次巡视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30分钟。8) 在现场监火中,若发现动火作业区域内有泄漏或气味变化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停止施工,联系动火作业证的批准人员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仔细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按程序进行重新确认。9) 若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作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10) 采取持续性监火,还是间断性监火,由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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