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2021-2022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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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路线路第三章 公路通行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本章分为六个部分,共10条: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二、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 包括: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公路保护主体有:1、各级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保护工作。3、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4、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一章 总则三、公路

2、保护经费来源 包括:第五条。1、非经营性公路由财政供给,预算管理。2、经营性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从公路通行费中支出。四、确立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包括:第六条。五、确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应急物质储备保障制度,包括:第七条、第八条。六、确立了社会公众的公路保护义务。包括:第九条。(具体义务见各章)第二章 公路线路本章分十个部分,共20条,内容是关于公路线路保护的规定,属于路政管理范畴。路政管理,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路权,以及为发

3、展公路事业并以公路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管理。第二章 公路线路需要指出的是,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本条例论述的主要是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章 公路线路一、确立了公路管理档案制度。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二、确立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包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章 公路线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制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

4、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章 公路线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5、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二章 公路线路三、集镇规划控制区管理规定。包括: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第二章 公路线路四、新建、改建公路

6、与既有城市道路等线路交叉的建设费用承担原则。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第二章 公路线路五、公路及公路用地管理制度。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

7、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章 公路线路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包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8、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第二章 公路线路 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第二章 公路线路 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9、;(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第二章 公路线路 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第二章 公路线路 六、公路安全保护区制度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

10、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二章 公路线路七、建立了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制度。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具体来讲,包括:1.禁止危及桥隧安全作业制度;2.禁止沿桥隧铺设高压电线等危险设施管理制度;3.跨航道桥梁管理制度;4.重要桥隧武装警察守护制度等。此外,还有公路桥隧定期检测和评定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二章 公路线路 七、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11、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二章 公路线路 七、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第二章 公路线路 七、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

12、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第二章 公路线路八、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制度。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二章 公路线路九、公路绿化物管理制度。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二章 公路线路十、涉路施工管理制度。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次提出了涉路施工的概念。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

13、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二章 公路线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章 公路线路 十、涉路施工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

14、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二章 公路线路 十、涉路施工管理制度(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章 公路线路 十、涉路施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第二章 公路线路 十、涉路施工管

15、理制度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三章 公路通行本章分为三个部分,共14条。一、超限运输管理制度;有12条,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二、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三、公路掉落、遗洒、飘散物的防止和清理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公路通行 一、超限运输管理制度一、超限运输管理制度:1、从源头控制违法超限运输。A.车辆生产、登记、改装源头控制: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

16、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第三章 公路通行 一、超限运输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第三章 公路通行 一、超限运输管理制度B.货源控制违法超限运输。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公路通行 一、超限运输管理制度2、禁止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桥隧设立限制标志。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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