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管免职制度三星公司法国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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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管免职制度|三星公司法国高管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管理结构的立法设置以及历史沿革。由此引出了公司高管人员免职制度,并分析了法国公司法中两种不同免职制度的适用对象及价值取向。关键词法国公司法公司高管免职制度一、法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结构简介与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由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监事会组成不同,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结构可以在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为传统管理层机构,其组织形式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大致类似:由董事会和董事长组成,可另外任命一名总经理,也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第二种管理结构模式是受德国公司法的影响、于1966年引入法国

2、法律体系的,与第一种传统管理层结构相比显得更为现代,这是一种二元结构,由监事会和经理团组成。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这两种不同管理层结构高管人员和相关机构的职能。1.传统管理层结构(1)董事会(Leconseildadministration)董事会由38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从公司股东中选任。也就是说,董事必须首先具备股东身份,但这一实质条件在近现代受到了实践与学说的批判,特别是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独立董事的出现,对董事公司股东身份的要求显得和实践有些格格不入。董事会是公司的集体议事机构,董事只能以参加出席董事会这一方式行使他的职权,因此,有学者这样说:“在董事会以外,董事什么都不是”。董事

3、的职责主要是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方针,并监督其方针的实施。他们有权对任何涉及公司运作的问题进行讨论。基于董事会的此项权能,董事长或总经理负有信息义务,即将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传达到每一位董事。同时,董事会是唯一有权任命和免职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决定其报酬的公司权力机构。此外,公司对外签订的保证、担保、承兑合同以及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的某些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批准。(2)董事长(leprsidentduconseildadministration)在2001年5月15号的“新经济调整法”(lesNouvellesrgulationsconomique)颁布之前,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4、是集一人之身的,即P-DG(lepresident-directeurgnral)。基于加强公司内部治理透明度以及分权的理念,2001年的“新经济调整法”将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两个职位区分开来,并明确界定了二者在公司内、外活动中各自的角色与职权。董事长是在董事之间选举产生的,他的职权范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主持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的相关事宜(包括召集、筹备股东大会,确定会议议程单等)。监督公司各机构的良好运作,特别是确保董事们在任期内对其职务的履行情况。向董事会和公司审计委员通报“自由性合同”及该类合同标的。(3)总经理(ledirecteurgnral)总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最为核

5、心的人物,可以说是公司真正的老板,因为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同董事长一样,他也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但与董事长不同的是,他并不必须具备董事身份,也不必须具备股东身份。总经理被授予以公司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行为的最广泛的权利。他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活动都将直接约束于公司,即使该项活动超出了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在正常情况下能够知道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章程中公布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达到这一证明目的。在总经理的左右,一般设有数名副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任命。2.现代管理层结构(1)监事会(leconseildesurveillance

6、)笔者将“leconseildesurveillance”译作“监事会”,但它与我国公司法上的监事会职能并不完全相同,自2001年5月15号颁布的“新经济调整法”对监事会的运作与职能重新定义以来,法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上这种二元的现代管理层结构中,监事会其实与传统管理层机构中的董事会极其类似,它也是一个集体议事机关,由318名监事组成,监事也必须从股东中选任。监事会监督经理人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在任何时候有权力参阅他认为有必要的一切文件并对其进行审核与控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监事会审核经理人呈报的公司会计年表,只有在首先通过监事会的审核以后,经理人才能将会计年表呈报股东大会。监事会负责

7、任命或罢免监事长和经理人,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经理人一起召集股东大会,就公司对外签订的保证、担保、承兑合同、以及管理人员和公司间的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监事长的职权也同传统管理结构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分离情况下的董事长职权十分类似。(2)经理团(ledirectoire)“ledirectoire”,一词在法语中也用以指称法国古代省、县级政府。笔者之所以将其译为“经理团”,其理由是他同样也是一个集体议事机构。经理团最高人数限制为5人;公司资本低于150,000欧元时,可以由一名总经理代替经理团。经理团的成员必须为自然人,对经理团成员的选任没有股东身份这一限制。它的职权类似于传统管理结构中总经理

8、的职权,被授予以公司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行为的最广泛的权利,同样,其职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但与传统管理结构中总经理职能不同的是,经理团也被授予了某些传统管理结构中属于董事长的职权,比如与监事会一起召集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的议程单,编撰呈报给监事会的公司经营报告等。二、公司高管人员的免职制度在法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这些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一个期限通常为六年的委托合同任命。按照合同法基本原理,当该委托合同六年期限届满时高管人员的任职期间也终止。同时,其他一些因素也可能导致高管人员职务的终止,比如死亡、达到法定或约定最高年龄限制、辞职,以及被免职等。免职,是高管职务终止的一

9、种方式之一。确切而言,“免职”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将已授予某人的职务或权力终止的单方行为。它可能是对未能良好履行管理职能的高管人员的一种惩罚,也可能原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转变。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大会任命董事,然后董事会再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所以,董事会有权免职高管人员,但是同时,董事会的董事自己也受制于股东大会的任免之下。法国公司法中,对高管的免职有两种形式:“无须理由之免职”(又称“点头即免职”larvocationadnutum)和“出于合理理由的免职”(larvocationpourjustesmotifs)。1.“出于合理理由的免职”“出于合理理由的免职”,larvocationpourj

10、ustesmotifs,如同起名称一样,该免职行为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如果无法证明免职理由的合理性,被免职的高管人员就有权获得补偿。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于合理理由的免职”制度主要适用于传统管理层结构下非由董事长兼任的总经理,以及现代结构下经理团成员。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称为“合理理由”?关于“合理理由”,法律并没有给以明确定义;而是在当有争议发生时,由实审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法国法院的判例,“合理理由”可能是经营管理的失误,或许是管理者的失信,或者是管理者与大股东在公司经营策略上的意见相左。必须指出的是,欠缺“合理理由”并不意味着免职的不可能;而指的是,受制于这一制度的高

11、管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合理理由”被免职,有权获得补偿。2.“无须理由之免职”所谓“无须理由之免职”,是指对受制于这一制度的高管人员,在免职时无须理由、无须预先通知、也无须补偿。可以说,“无须理由之免职”这一制度是对于高管来说无疑是令其生畏的,它将高管们放置于一个犹如弹簧座椅般的不妙境地。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是特定的高管人员受制“无须理由之免职”这一制度,包括:传统管理层结构中的董事、董事长(当然他也是董事之一);现代管理层结构中的监事。而总经理是不受制于这一制度的,适用于他的是“出于合理理由的免职”,除非它由董事长兼任。虽然这两种免职制度都是无须事先预告,可以适用于任何时间段,但因他们适用对象的不同和是否有可能得到补偿,我们可以发现高管中的某些职位与其他相比来说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明确地说,总经理享有更好的保护。因为总经理其实是公司真正的决策者,也是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的人,出于保护交易相对人以及公司经营活动稳定性的考虑,对其免职是需要合理理由的。参考文献:1DroitdessocitsMauriceCozian,AlainViandier,FlorenceDeboissy,Liect19edition,page2272法国商法典L22558条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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