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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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清代前期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问题 经许多学者证明,清代前期的商品流通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规模上都较以往各朝代有了很大的,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较完善。可是,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则研究不够。徐建青的研究【1】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还有多方面设施建设没有涉及。一般来说,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涵w面十分广泛,本文将探讨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路、河、桥、渡船)、交易(集市、货栈、铺房、旅店)、保安(巡船、巡役、航行标志、救生桩、救生船)三方面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一在交通设施建设中,全国主要路、河、桥,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把修建路、河、桥,作为各级官员的职责,顺治元年、雍正三、

2、七、八、十三年、乾隆十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五年、嘉庆四年,分别下达修理、维护的谕令。【2】( 卷932工部桥道)道光八年重申:“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3】(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P242)由于当时所建道路多为土路,修理起来较容易,各地官员大都能较好地完成。“惟良有司知道路、桥梁,皆王政之大,以时加意,无令病涉,庶有济焉。”【4】( 卷19,津梁) 康熙十四年,黄梅县受到洪水灾害,道路被损坏。知县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修路,获得批准。府下拨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四阅月,工乃告成

3、。”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李成林得到政府奖励,纪功一次。【5】 河道的疏挖,在道光年间是十分繁重的工程,当时黄河经常泛滥,堵塞运河、淮河,严重了官方漕运,商品流通的运道,以及农业生产。“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共需银五、六百万余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两。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3】(卷145,道光八年十月乙未,P226227)各地区的道、河、桥则基本上

4、是民间(包括官员以个人名义的捐助)捐资修建。民间修路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公买义路”;“捐地为往来通衢”;【6】( 卷之10,人物) 或捐廉、捐银修筑,并在道路旁边设有茶亭、路灯等设施。【7】(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贵州巡抚黄国材奏,7辑,P390)【8】(卷11,风俗志)以陕西省桥梁为例,雍正时期共修建30座,其中官建只有一座。知县等各类官员修建的有11座,这中间可能包括官员用公款建筑,即政府出资的情况。即使把11座桥梁都算作政府出资,在全部桥梁中也不占多数。而民间投资自建、修建的桥梁占绝大多数。【9】(卷1617,关梁一关梁二)“与明代相比,清代民间捐修的数量明显增多。”“民间捐资恐怕已成为

5、地方交通事业的主要力量。”【1】在各地方志中,普遍反映出这种情况,有的占该地区总数的一半以上。政府规定在各地的河流沿岸设立渡船,“以渡南北往来文报、差使”,史书称为官渡。渡船、渡夫、修船经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如有损坏,也由地方政府修补。乾隆“六年,更造一次,由司库给领银一百六十余两。嘉庆十八年,改由阳曲等十县摊捐。”【10】(卷39,工制水利五通省官渡处所)民间捐建的渡船,在一些地方志中称为“义渡”。四川万县“湖滩上义渡,乾隆初年张灿若募设。”“黄连咀、陈家坝、担子坝三处义渡,嘉庆年间陈大方、大中、杨学儒等捐设,历数十年就废。道光年间陈光烈、光党等,倡募置业,三渡复兴。”【11】(卷12,地理志

6、义局)因此官渡、义渡均不收渡钱。江西“至渡钱一项,除向系官渡、义渡不取钱文者仍照旧外,其余民渡,凡内河小港准取钱一文。”【12】(卷1,渡船条规)乾隆八年湖南也规定:“官渡渡夫不许需索钱文、米谷,民渡小船亦不许多勒渡钱。”【13】(卷2,兵律关津,江河渡口无论官渡、民渡,不许冒险多载。凡遇空手过渡,每人止许取钱一文,挑负货物、行李,每人取钱二文,多索从重治罪,刊刻禁约,竖立渡口)对民营渡船,政府限定渡价、载人量,进行管理。从笔者见到的史料看,广东的情况与大部分省不同。广东全省的渡船,都向乘客收钱,政府向渡户收取渡饷。乾隆时详定章程:“各府州县所属地方,设立渡船。征收渡租谷,咨报充饷。如有应设之

7、处,先由该管州县勘明该地方实在情形通详,候奉批准。示召年力壮健,熟识风色、水性之人,承充渡户。一面取具供结,并铺户、渡邻保结。由州县加结申府,转缴藩司详院,饬府给帖开摆。不准一人兼承数支,网收渔利,及霸埠批租,私顶私摆情弊。”【14】(卷3,户例下税饷各省渡饷)有时也让附近村民摊纳,如靛行渡,“昔被豪右占踞。雍正元年,奉抚宪禁革,勒石永为官渡。其渡饷,归附近乡村摊纳。”【4】(卷19,津梁)在交易设施建设中,设置市场进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业税,因此城镇市场多为政府设置。集市也以政府设立为主,民间捐助设立为辅。各地乡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

8、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税。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16】(卷之1,地舆志集市)民间自行设立,或者由某人捐资购地设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称为“义集”、“义市”,但这些义集、义市并非全都是民间的捐助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 民间设立集市,

9、有一人、一姓独自设立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17】(编2下,墟市)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18】(实业志6)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的,据邹氏族谱记载:“乾隆戊戌岁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议,一唱百和,众心一齐,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胜公子孙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嘉庆七年又规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递纳地租交众,及小庄租钱交众。”【19】还有居民共建的,琼山县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

10、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间设置市场要经过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21】(P201)如果民间设市取利,则属违法,政府禁止这类行为。【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15辑,P258259)货栈、铺房,基本上没有政府无偿投资建设的,地方政府作为经营者,或建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间建铺房。“查得张家口堡旧有市圈房屋,商贾贸易其中,岁征课银向供抚赏,于是檄行道臣程绍孔备查。该堡原额官房一百九间半,除披塌外,现在房一百四间半,每间岁该课银陆两

11、,共银六百二十七两,见今催征。”【23】(顺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冯圣兆揭帖, A2,B1009)乾隆年间,巴县有租官地置铺房,缴纳地租状纸四张。某人租“官基空地,进深一丈,自置铺房,每年纳地租银陆两叁钱”余,按季缴纳。【24】(P295296)民间出租铺面房屋,属于经营性,如乾隆二十八年,巴县城内临江出租铺面房四十一间,租银七百三十七两五钱;通远坊出租铺面房四十四间,租银一千零二十九两九钱;洪崖坊三十间,租银六百八十八两二钱;定远坊二十八间,租银七百九十二两四钱;临江厢二十二间,租银二百五十四两一钱;定远厢九间,租银三百零六两四钱。【24】(P316318)也有民间捐助的铺房。“齐齐哈尔官房二十

12、间,墨尔根官房二十间,皆康熙雍正间兵力捐建,商贩僦居称便。”【25】(第1帙,上,西清黑龙江外纪)此外,还有亭、廊等作为交易用的建筑。广东顺德县悦来墟,“康熙四十七年,里人陈德送出己地建廊。”【26】(卷5,建置略二墟市)乾隆初吴启贤在琼山县雷虎市,捐地“并建约亭。”【27】(卷5,建置六市)嘉庆七年,南海县九江“填塘建亭,摆卖丝斤。”【28】(卷13,建置略五墟市)。旅店的开设,主要是民间的经营行为,捐助的情况很少见。政府对京师开设旅店的地点有严格限制,“奴才看得,九门之内地方,甚为綦重,且外紫禁地方,所关更加綦重,因天下各省之人来者甚多,于外紫禁城内外地方开下榻之店房者皆有。开店之人一心图

13、利,不计善恶,只要见钱,即准留居,遂不辨不肖行恶之人,风气甚劣。奴才愚以为,凡人随意栖止,似属无益,且九门外关厢之地开店者甚多。内外相距又不远,若外紫禁城内外店房皆予查禁,闲荡之人、零星商贩皆令于城外店房下榻,则城内风气似可改观,且良恶之人亦不可妄加栖止。”【29】(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六日赖温奏请查禁店房以端城内之风折,P1008)在保安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设置巡船、巡役,保护往来行旅的安全。雍正十年,清政府命各省在“江河中流要处,一例设立巡船,官兵往来游巡。遇有盗案,照海洋行船被劫例议处。”【2】(卷632,兵部绿营处分例)乾隆时期规定,商人可以雇巡役,巡役由州县管束,并添给鸟枪。“巡役工食

14、仍照例听该商给发”。【30】(户例乾隆17年)商人“雇募巡役,携带鸟枪”,随行保护。【31】(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P571)乾隆年间,江西“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为卫护商船。”【32】(卷14,文檄,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八月)湖南在沿河各属设立巡船,“大州县捐备小船四只,中小州县捐备小船二只。各派干捕二名。水手、捕役饭工之费,令于州县自理词讼充公项内拨给。如有不敷,自行捐给。”【13】(卷8,兵律关津,近河各州县设立巡船分地拨役巡缉各章程;卷4,兵律关津,衡耒交界河路设卡拨役巡查,郴属河道设立卡房拨役巡查)嘉庆四年浙江订立“酌拟兵船乘便护送商船,以免盗劫”的章程,地方政府“出示晓谕

15、,如有商船由乍浦、宁波出口,赴温、台一带销售者,即在各海口会齐,随同定海兵船南至海门收口。再俟黄岩兵船往南巡捕,随带至温州。其有欲赴闽省者,即由温州兵船送至北关山,俟闽省舟师巡哨至彼随同前往。南来者亦候过北兵船相随同行。”【33】(卷7,臬政,浙省办理海口营务缉捕各条章程;卷8,臬政,缉捕章程道光元年)道光四年,“孙玉庭等奏,酌设卡巡一折。江苏淮徐等属由桃源至邳宿一带,通京湖路,多系旷野荒郊,自应择要设卡巡防,以安行旅。”上谕“著照该督所请,(委员派兵巡防)所有弁兵薪水等项之用,均准于骆马湖充公租息款内照数动给。”【3】(卷65,道光四年二月辛酉,P33)。巡船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强制各基层官员捐

16、俸设置,应该看成是政府行为。巡役的雇用和保镖,主要由民间的经营。官民自愿捐助的情况很少。航行标志由官员、民间捐资建设的较多,在一些河段,还有少量滩师、梢公营业。救生桩、救生船,多由政府出资建立,民间捐建的也有,唯独没有政府或民间建造救生船取利的情况。乾隆四十年,在长江三峡江岸,忠州刺吏甘隆滨,沉铁治滩,并在折桅滩南岸的崖璧上,凿刻了“对我来”三个大字,导引舟船过滩。【34】(卷之1,地舆志山川)乾隆五十六年,清政府谕令“各省州县刊刻新旧险滩名目,在两岸插立标记,俾免冒险行走,以昭慎重。”【35】(卷1,地舆志险隘;卷8,政典志救济)早在康熙年间,长江三峡所在的归州就设立了救生船,“康熙丙辰年分巡道李会生、知州邱天英设立每处觅水手六名。每遇覆溺全活甚多。后又添,水手工价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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