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对商标权限制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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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烟草控制对商标权限制问题的研究 毛聂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加深,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烟草及烟草制品带来的非传染性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权,与国际不断发展的健康意识相背离。乌拉圭在该领域先行一步颁布了烟草控制法案,随后,澳大利亚颁布的烟草平装法案使得全球公共卫生在控制烟草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如何把握作为私权利的烟草制品商标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关键词 商标权限制 人权 烟草控制 公共健康:D923.4 :A一、国际社会对烟草控制的现状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于2003年5月21日由世界卫生大会批准,2005年正式生效。烟草的大范围

2、消费和使用将对全球的公共健康造成威胁,世卫组织号召各国通力合作,尽可能降低烟草制品的销量。FCTC目前已有170多个缔约国。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立足本国国情,有计划、有步骤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烟草制品的需求。这包括:为减少烟草需求量提高价格和税收;防止民众在特定区域内接触烟草烟雾;有关当局应当对烟草制品成分进行管制、对其中的有害成分公开披露、对烟草制品的包装统一管理;教育公众提高健康意识;禁止烟草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等。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4月2日通过的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赋予政府在管理烟草行业方面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包括对卷烟营销策略和烟草产品成分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尼日利亚于2015年5

3、月12日通过的烟草控制法案落实了FCTC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监管的要求。2016年,泰国正式颁布烟草控制法案,规定泰国的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澳大利亚也是FCTC成员国,其颁布的烟草平装法案符合甚至高于公约对烟草制品包装及标签的限制要求。在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法案颁布和实施后,几个烟草公司对此法案提起诉讼,认为该法案剥夺了其对烟草商标的使用权。最终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理由是,该法案并没有剥夺烟草商标的可注册性,对其法律所授予的权利也没有造成任何影响,其仅仅是政府在商标财产与公共健康的衡量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加以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烟草平装是对烟草行业营销的有力打击,能有

4、效控制烟草制品的需求,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的胜利,意味着全球公共卫生在控制烟草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世卫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表示完全支持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做出的裁决,并呼吁其他国家学习借鉴澳大利亚对烟草控制的强硬态度,为全球公共健康做出贡献。目前国内也有一些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分析的研究。如师华、谢军的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涉TRIPS条款争端评析,王金凤的烟草平装制度的合法性分析,赵立焦、左曙玮的探析“平装法案”中的公私权博弈等。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如日本商标法,“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護消费者

5、的利益。”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目的,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都认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重要目的。二、我国对烟草控制的现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以自愿注册为原则、以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办法。其中,关涉到公共健康的烟草及烟草制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但从现实效果看来,这些规定除了方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烟草专卖的管理外,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烟草制品销售的目的,我国烟草供应量和需求量并未因此减少。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公共健康保护的国际合作,签署了大量保护公共健康权的国际公约,2003年11月

6、10日成为FCTC的成员国之一。目前,我国为控制烟草及烟草制品颁布了烟草专卖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自身生命安全和公共健康保护的意识,但这些措施还远未达到FCTC对缔约国的要求。在我国负责履行FCTC公约义务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而其作为烟草的经营企业,必然会将企业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也就是说我国的烟草控制是由烟草专卖局对自己的企业监督管理,这显然无法有效落实FCTC对缔约国的要求,达到控烟目的。三、限制烟草商标权的正当性理由烟草框架公约所要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消费者,还包括可能受到烟草制品影响的所有人。据调查,我国目前吸烟

7、人数总量为全球第一,除吸烟人群外,还有很多人因吸入二手烟患上疾病。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然而我国高居不下的烟草生产和消费成为影响公共健康的巨大阻碍。公共健康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各个国家都应当重视的价值目标。当公共健康与作为私权利的烟草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消费者与其他不特定群体的健康权,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以限制商标权的使用。并且烟草制品对身体健康的伤害,并不仅仅限于消费者本人,当对其不合时宜的使用,尤其是在密闭的公共空间内使用时,还会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这便是以公共权力限制私权的合理理由。每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

8、健康作为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是其它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没有了生命健康,也就无所谓其它财产性权利?。个人不得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国家也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不受到他人损害。从价值位阶上来说,作为国际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公共健康权要高于财产属性的商标权?。正如边沁“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观点,相比于个人利益,倘若政府的措施将有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时,该行为就是正确的,值得鼓励的?。包括烟草商标在内的所有商品商标均是以消费者为基础,消费者的选择与使用使得商品商标存有价值,所以对商标权的保护不能侵犯到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利益。许多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应

9、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作为首要目的,其次才是保护私人商标权益?。在研究公共健康与商标权的价值冲突之前,学者讨论得最多的是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权许可的问题?。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基于公共健康对药品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的制度已被各国接受。既然为了保护公共健康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有正当性,那么公共健康置于烟草商标权之上也应是合理正当的。一般说来,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也就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对于商标权人的价值主要在于商标的使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不得随意被他人侵犯?,保证商标与商标权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保护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和挑选自己满意的商品的权利。但现实中也存在着保护商

10、标权人利益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如对烟草及烟草制品的消费会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此种情况下对商标权人的过度保护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四、我国应当如何限制烟草商标权(一)健康权入宪受国际人权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保护公民健康权纳入宪法,尤其是将健康权以基本人权的方式写入宪法的国家更是对健康权的有力保障?。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是对公民权利的最高保障,将健康权写进宪法能够最有力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由于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具有的原则性与概括性致使其条款不能随意变更,而公民的健康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在宪法中将健康权规定得过于具体并不利于维持宪法的稳定

11、性。相比之下,以“方针条款”的形式对公民健康权进行保护更为实际。(二)借鉴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经验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法案对烟草商标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烟草商标的表达方式和烟草商品的包装。由FCTC的规定可知,不得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使用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这些词语可能会带给消费者使用该商品伤害较小甚至无伤害的错误印象,因此,我们应当禁止烟草及烟草制品使用良好性评价用语以误导消费者。FCTC对烟草制品商标的规格、颜色及商标放置的位置作了限制,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法案规定烟草制品不得带任何品牌、以统一包装的方式进行生产销售,这是对烟草行业的有力打击?。我国应当秉持FCTC的

12、标准,参考澳大利亚对烟草控制的措施,对烟草外包装的设计严厉控制,极力避免其对社会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吸引力,减少烟草的消费和使用。(三)修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裝标识的规定2015年,我国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出台,新规定调整的主要方面在于“警语”的使用。规定第二条新增“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警语;第四条增大了警语区在外包装面积的占比,规定不得小于35%;第五条为了避免商品摆放位置对警语的影响,分别在盒包装与条包装上增加了“或右侧”、“或下部”的规定;第七条对警语区文字与背景的色差值做了具体规定,色差值不得低于40,并且对条包装、盒包装警语的字体高度做了

13、限定。新规定对警语的字体、色差等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还未达到FCTC对缔约国的要求。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澳大利亚平装法案的规定,对烟草制品实行统一平装,减少外包装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前文已经提到,我国受烟草制品危害健康的群体不仅仅只有消费者,还有很多自身不吸烟的群众遭受二手烟的伤害导致健康受损,我认为警语的内容除了以上三组外,还应当强调“吸烟有害他人健康”。注释: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v.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UNCITRAL,PC A Case No.2012-12.Eleanor D.Kinney&Brain Alexan

14、der Clark,Provisions for Health and Health Care in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37 Cornell Intl L.J(2004).日本商标法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肖声高.保护公共健康视角下的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2014.冯晓青.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新疆社科论坛.2007(2).杨功焕、胡鞍钢.控烟与中国未来中外专家中国烟草使用联合评估报告.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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