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性,刑法,科学研究]当代形式逻辑是刑法立法正确的工具性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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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形式逻辑是刑法立法正确的工具性科学研究犹如弗莱彻教授在评述模范刑法典时所指出的,该法典有些条款并不具备内在逻辑 性,我国现行刑法典有些条款同样也不具有内在逻辑性。而刑法典自身的性质,要求刑法学 应当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关于这一点,现在恐怕不会再有疑义了,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 含糊的刑法无异于否定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否定刑法存在的价值。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 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部严遂、精确的刑法。严遂、精确的刑法来源于理性,理 性,是法律的生命。理性当然就是逻辑。林邦瑾先生曾说,逻辑科学是任何学科的先行基本 学科。刑法立法是一门以逻辑科学为指导工具的科学,基于刑罚制裁的严苛性,更是

2、决定了 这门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任何一点调皮都是不行的。一、当代形式逻辑是刑法立法正确的工具性科学逻辑科学分为形式逻辑、数理逻辑等流派。为区别于传统形式逻辑,本文将龚启荣教授 在传承传统形式逻辑的朴素唯物论之精髓的基础上以辩证唯物论为哲学指导思想发展而来的 能够从已知推出新知的客体逻辑称为当代形式逻辑。在这些逻辑分支中,数理逻辑、传统形 式逻辑自身的诸多不足决定了它们不能成为刑法立法的工具性科学。当代形式逻辑有完备的能够清晰刻划客观世界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的符号语言系统。 指谓客观世界的事物或者规律的当代形式逻辑的符号语言能够避免刑法立法语言中的同义或 者歧义现象,有助于我们进行更简明、精确

3、的逻辑演算。当代形式逻辑的符号语言有助于我 们对刑法立法语言进行语义研究、语构研究和语用研究。其中,刑法立法语言的语义学研究, 对符号语言所指谓的、为立法语言所反映的刑法立法中客观对象的逻辑结构或者逻辑规律的 研究;刑法立法语言的语构学研究是对指谓刑法立法中客观对象的符号语言自身的排列结构 和变形规则的研究;刑法立法的语用学研究是对以语义为中介的互相定义的符号语言和立法 语言的互相转换的研究。刑法立法的语义学研究是根本,语构研究和语用研究服务于语义研 究。刑法立法的语构研究最终是为了清晰、透彻而又完备、无误地进行语义研究。刑法立法 的语用研究是为了沟通立法理论和立法实际,使语义研究深深根植于和

4、立法语言密不可分的 刑法立法实践,并将语义研究成果应用于刑法立法实践,不断提高我们的刑法立法技术水平。 总之,当代形式逻辑一方面坚持传统形式逻辑作为真正逻辑科学的深刻正确的主导思想,一 方面向正统数理逻辑借鉴清晰严密的数学方法,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去处理科学研窕和 社会生活的普通逻辑思考中的逻辑问题。当代形式逻辑是以辩证唯物论为指导思想的深入细 微、清晰透彻能够正确指导刑法立法的工具性科学,是发展了的能够指导刑法立法的正确的 科学工具论。二、定义、划分、概括、限制是明确刑法概念的逻辑方法斯大林说过:为了避免发生混乱,我们必须预先确定我们所运用的概念。列宁也曾说:要 进行论争,就要确切地阐明各

5、个概念。要确切地阐明各个概念,就要确切地阐明各个概念的 内涵和外延。在刑法制定中,只有阐明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赋予刑法明确性和可操 作性。立法机关在刑法第五章运用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对一些刑法概念予以了明确:1.定义明确刑法概念的首要方法是给概念下定义。下定义的实质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共 仅属性(共同仅有属性),以便将此刑法概念与彼刑法概念区分开来。给刑法概念S下定 义应当遵循三条规则:以揭示概念S的内涵而确定其外延为目的;不得循环,即在定 义概念p中不能再次出现被定义概念s;在逻辑结构上,s(xl,x2,xi,xn)是p( xl, x2, xi, xn)的充分必要条件。例如,刑法第9

6、7条给刑法概念首要分子所下的定义是: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立法机关揭示概念首要分子的内涵(共仅属性)的目的在于确定该概念的外延以便在司法实 践中正确适用关于首要分子的刑法条款;定义概念(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 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中不包括被定义概念(首要分子);如果x是s首要分子,那 么x是p(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且,如 果x是p(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那么x是 s首要分子。当然,刑法立法既要重视定义在明确刑法概念中的作用,又不能迷信定义

7、,一 切从定义出发。毛泽东同志曾说,我们讨论问题,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是从定义出发。就刑 法立法而言,要深入实际,充分调研,要结合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定、 修正刑法,不能仅从定义、概念出发。毕竟,定义、概念仅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2 .外延关系概念的外延就是为概念所思考的论域上的n目组集的确定的子集。简言之,概念的外延 就是具有共仅属性的集合。例如,住论域(活动场所)中,存在1目组集的一个确定的子 集(公共场所)。集(公共场所)的共仅属性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 大众。具有这种共仅属性的集合就是概念公共场所的外延。仅就概念的外延而论,概念间的 关系包括全同关系(人民

8、法院与审判机关)、种属关系(故意杀人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属种关系(侵犯财产罪与盗窃罪)、交叉关系(刑事被告人与未成年人)、全 异关系(包括矛盾关系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反对关系盗窃罪与抢劫罪)。其中,具有种 属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的概念不能并列使用。这是概念理论的一项逻辑规则。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在表述上就违背了概念理论的逻辑规 则。该条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中, 杀人、抢劫、强奸、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是种概念,这些种概念

9、真包含于属概念行 凶。立法机关在起草刑法典时并列使用属概念、种概念,犹如自然语言表述水果、橙子、柠 椽、蓝莓富含维他命一样有失规范。正如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所指出,行凶是一个可以 涵盖多种暴力犯罪手段与多种暴力犯罪具体罪名的概念,该条采取行凶这个概括性语词,不 尽科学,是立法技术的过剩。同一法条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具有包含关系的属概念和种概念, 要用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取代行凶。笔者建议删除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行凶 一词,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修改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再如,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其 中,概念校舍主要是指各

10、类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基础教 育设施,相对于属概念教育设施而言,校舍是种概念。种概念校舍与属概念教育设施不能并 列使用。另外,教育教学设施也不是科学的概念。教育设施包括教学设施(教学楼、实验楼、 实验仪器等)与非教学设施(办公楼、图书馆、宿舍楼)。最高司法机关在确定罪名时将该 条概括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无疑是科学的。考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史会发现,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这一部分是直接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73条的表述: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 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 的是,当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条款在立法技术上本身就违反逻辑规则,那么在修订刑法 时直接将本身不科学的附属刑法条款完全或部分地搬进刑法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刑法条文 表述失范现象。就本条而言,笔者建议刑法第138条修改为: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3 .划分所谓划分,就是以揭示概念s的外延为目的将概念s的外延集S分为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子集SI、S2、Si、Sm的外延的逻辑方法。运用划分这种逻辑方法不用揭示概念的共 仅属性(内涵),只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一个概念细分为若干小类就足以明确此概念。例 如刑法第92条通过将私人所有财产划分为四个子集Sl(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

12、和其他生活资料),S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S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 法财产),S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来明确私人所有财产这个 概念。此外,立法机关对公共财产、重伤、违反国家规定等刑法概念也是通过划分来明确其 外延的。4 .概念的概括概念的概括,是指根据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间的反变关系,通过减少种概念的内涵而扩 大其外延,从而使种概念过渡到其属概念的逻辑方法。例如,从单元集(车站、码头等)过 渡到有限集(公共场所)就是概念的概括。只有具备种属关系的概念之间才能进行概念的概 括。具有全同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整体与部分关系的概念都不能进行概括,否则就

13、会犯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例如,怀孕的妇女与被告人之间是交叉关系,刑法总则与刑法典 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些概念之间不能进行概括。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典时,对相关 概念的外延往往不可能逐一列举。这一方面是由于刑法典自身追求简洁、提高其适用性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因为采用只列举相关概念的部分外延的立法技术会留有立法漏洞。例如,故 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尽管人的外延是有限集,即此时此刻全世界的所有 自然人个体组成的集合,但是此集合是一个不可逐一列举的有限集。刑法第232条将故 意杀人罪的对象概括为人是科学合理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相反,刑法第219条关 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

14、序罪的规定就没有科学运用概念的概括这种逻辑方法,且 看: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 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概念公共场所的外延十分宽泛,尽管立法机关在该条中列举了八种具体的公共场所, 也是远远不能穷尽其外延的。其实,一般人依据基本常识就能够理解公共场所的外延,立法 机关无需列举其外延。刑法第219条采用逐一列举公众十分熟悉的概念之外延的立法技 术既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又造成本条规定臃肿。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将八种具体公共场所车 站等种概念概括为属概念公共场所。于是,本条就可以简洁地表述

15、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5 .概念的限制所谓概念的限制,就是以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间的反变关系为根据,通过增加概念si 的内涵而缩小其外延,从而使属概念S1过渡到种概念S2的逻辑方法。人们一般是通过在 表达概念的语词之前加上限制性语词来实现概念的限制。在本质上,概念的限制是增加概念 的内涵属性,缩小概念的外延范闱。以概念人为例,立法机关以年龄为标准对这个概念作出 多次限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 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及审判的时候已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立法机关对属概念人作

16、出这些限制就是明确不同刑事年龄阶段的人的刑 事责任不同。其中,种概念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是通过对属概念进行两次限制而来。再如刑法中的一组概念军人与现役军人,尽管刑 法在不同条文中使用概念军人与现役军人,但立法者意图的适用对象是现役军人,这就有 必要将属概念军人限制到种概念军人。三、同一律是刑法起草的黄金法则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概念、命题与其自身必须是等同的。同一律用公式表示为:A二A, 或者A A(读作:如果A,那么A) o就概念而言,同一律要求对概念进行逻辑思考时, 其内涵、外延必须始终保持一致。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主要有两种:一是混淆概念或者偷 换概念;二是混淆论题或者偷换论题。其中,混淆或者偷换概念就是在同一逻辑思考过程中, 将不同概念混淆或者等同起来。在刑法立法中,应当避免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刑法立法如 果违背同一律,混淆概念或者偷换概念,那么刑法条文必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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