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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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级、 省部级、厅局级等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确保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 完成,大力提升我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平台与科研 条件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校科技创新 体系的建设。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由学校设专项经费支出。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作为依托(负责)单位直接与各科研 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纵向科研计划立项项 目。第五条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

2、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全国教科规划重点课题 和教育部重大课题。第六条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浙江省科技厅计划项目、浙江省重大科技攻关项 目和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中央部委项目、教育部一般课题。第七条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浙江省教育厅项目、浙江省社科联 项目、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杭州市科技局项目、浙江省政 府各厅局单位项目(行业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立项项目。第八条杭州市社科联、杭州市科协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经费配套。第三章资助办法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资助的项目,学校按100%配套资助,上限为 15万元。第十条 获得

3、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按70%配套资助,上 限为8万元。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 予一定资助,国家级项目资助每项不超过2万元,省部级项目资助每 项不超过1万元。第十二条 获得厅局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按40%配套资助, 上限为3万元。第十三条 获得厅局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资 助,每项不超过0.5万元。第十四条 获得杭州市社科联、杭州市科协立项的项目,学术研 究类项目,仅学科共建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学校给予一定配套,每 项不超过0.3万元;学术活动类项目,包括学术年会项目、青年科技 工作者论坛项目、科技沙龙项目、对外民间交流项目、高端学术交流 项

4、目、技术指导及竞赛类项目、科普活动项目,按到校经费最高不超 过1:1予以配套。第十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若已获得学校承诺按一定比 例配套的,学校按承诺比例给予配套。第四章 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所有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经科技处 审核确认后,在正式下发的立项通知文件中随正常项目经费一并划 拨,以在经费本中单独列支的方式下拨,实行学校、项目负责人两级 管理。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 和使用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旅差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费、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人员费。其 中人员费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单位

5、的协议或合同,最高不得超过10%;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样品、样机购置费(如从国外引进,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 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必要的图书、专用 软件以及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 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旅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 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旅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

6、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 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 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应当 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 和眷写费等。著作出版费:指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 强的专著类项目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论文版面费:指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

7、形式在专业期刊发表时缴付的版 面费补助。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的有关人员(包括研究生、 临时用工人员等)支出的劳务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 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只能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 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所有劳务支出均直接打 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由本人签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得用于招待、礼品等非研究 性开支。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报销时,需经科技处审查 签字,对于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费,需经国资办审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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