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诉讼程序概念解读与基本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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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诉讼程序概念解读与基本原则的确立杨景慧在我们研究一个问题时,往往要从分析研究对象的概念作为起点。通过对概念的界定和分析,我们可 以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和规律。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其至可以说,对于概念的研究和对于问题木 身的研究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在开始人事诉讼稈序制度的研究Z前,我们首先要I叫答“什么是人事诉 讼”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关于此类诉讼案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理论上,学者对于这类纠 纷的理解和界定各不相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家事审判制度”等。 木部分将试图对与人事诉讼相关的两个概念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进行一定的界定和区分,力求 对

2、人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正确、深入、理性的认识。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或立法中,对于部分关于身份关系这一类诉讼稈序的叫法。英美 法系国家没有这种称谓,与Z相对应的是“家事诉讼”。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规 定,只是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从下面集中观点中,我们可以窥Z-斑:“人事诉讼,在理论上也有人称其为身份关系诉讼。相应地把该种诉讼案件分别称为人事诉讼案件和身份关系案件,把所适用的程序分别称为人事诉讼程序和身份关系诉讼程序。”“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Z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 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了关系等。”“人

3、事诉讼,是指关于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其所适用的稈序即为人事诉讼稈序。”“人事诉讼稈序,又称为家事诉讼程序,它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 种程序。”等等。通过上述定义的阅读,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事诉讼的概念,我们理解起来是极为模糊和费力的。下面 我们就对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与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作一定的界定和区分。一、人事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之所以出现人事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两种不同的称谓,是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法学理论影响的结果。 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来源于前苏联的民诉理论。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纲要及民事诉讼法典中并 没有规定身份关系诉讼的特别稈序。但是,由于其实体法的

4、分立状况,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特别规范, 在理论上往往单辟题日探讨这种诉讼程序。与前苏联相类似,按照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民事权利首先分为 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并未 使用“身份权”字样,但在理论上仍使用身份权称谓,而且对身份权的理解并不一致。而身份关系诉讼 的称谓应当与实体上对份权称谓的使用有关。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事”虽然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关的事,但“人事”的范围并不涉及身份关 系的全部领域。身份关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与民法中的身份权密切相关。民法中的身份权一般包 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但是人事诉讼稈序所处理的

5、身份关系纠纷中并非包含上述所有的 权利,它主要涉及上述身份权中的亲权和亲属权。它也并非包括亲权和亲属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专指这一 领域中有关的儿种法律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事件、亲了关系事件、收养关系事件、抚养事件等。除此Z外 的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不适用人事诉讼稈序法,而适用通常程序或其他稈序。另外,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 虽然人事诉讼主要是解决与家庭婚姻有关的少份关系的制度化程序装置,但是,也并非像有些学者所理解 的那样,人事诉讼稈序只解决身份关系纠纷,与身份关系纠纷有关的财产纠纷则不予适用。笔者认为,这 是一种望文生义的误读。如同我国的婚姻法一样,它是一种身份法。但是它并非只调整身份关系,它还调

6、敕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关系,这无论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是学界可以说是一种共识。应当说这种看法是对 于人事诉讼稈序的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也与国外的人事诉讼立法明显不符。例如:在口木和台湾的人事 诉讼稈序中都规定,在婚姻撤销Z诉和离婚Z诉中,对于子女监护人的指定、有关财产的分割、了女移交 及金钱支付一并作出裁定。即使当事人在提起解除身份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分割财产的请求,法官基于全面 解决纠纷的考虑,也会一并作出裁判。二、人事诉讼与家事诉讼家事诉讼,主要来白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家”或“家庭”纷争诉讼的称谓。“家”是指共同维持家 计的生活共同体,家事事件或家庭纠纷既可能发生于夫妻Z间,也可能发生于父母和子女

7、ZI川。家事事 件程序系家庭成员为预防家庭纠纷的发生或就现实上已经发生的纠纷,以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范用较为广 泛。按事件讼争性强弱及实定法规范的形态,人体上可将家事事件大致分为家事诉讼事件和家事非讼事件。 但是,在“事实出发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对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进行区分,只 要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包括离婚、亲权、流产、人T授精、生育限制等,都可以被法院作为审 理对象。而且还包括继承、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案件。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所言的“人事事件”与 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在范围上是不完全相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小通常所言的 “家事诉讼”不但包括

8、了诉讼案件,也包括了非诉案件,不但包括民事案件,还包括了部分刑事案件。从 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所言的人事诉讼的范I韦1要小于家事诉讼。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我们 可以说美国等国家所称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小所称的人事诉 讼事件,非诉讼事件中规定的有关监护、继承、禁治产等的事件,以及其他因与婚姻、家庭有密切关联而 发生的简单刑事事件所组成的一个群。在此,我们可以对人事诉讼作出如下解读。在民事诉讼法中,“人事”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他并非 是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通常含义上的第一种意义,即“关于T作人员的录用、培养、调配、奖惩等工 作”;而主要是在第二种意义

9、上使用,即专指儿种与婚姻家庭中H然人相关的儿种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 亲了关系、家长家属关系和亲属关系等。因此,它与我国人事争议处理秒行规定所指的人事争议, 没有任何关系。人事诉讼稈序是民事诉讼稈序的一个了程序,与行政事务和行政稈序法有着质的区别。人 事诉讼案件既不等同于家事案件也不等同于身份关系案件,它通常属于身份关系案件和广义的家事案件中 的一部分。适用人事诉讼法的案件是人事争诉案件,一般不包括人事非诉案件。一般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 纠纷而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刑事案件。从范围上讲,既包括婚姻关系案 件,如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婚姻效力案件,也包括家庭关系案件,如

10、赡养、扶养、抚疔案件;从案 件内容上讲,既有人身关系案件,如确定父母了女权利义务的案件,也有财产关系案件,如离婚时分割夫 妻财产的案件、关于继承的案件等。但是,在我们明确界定了该类诉讼程序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笔者并不扌非斥对于人事诉讼采用家事诉 讼和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笔者在这里选用人事诉讼稈序作为讨论对象的名称,有以下儿点原因:第一, 选题Z初在王强义先生所著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一书中,发现人事诉讼程序这一概念,基于对人 事诉讼稈序的新奇与试图了解,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因索在里面;第二,通过对人事诉讼稈序及相关的家事 诉讼稈序、身份关系诉讼稈序的考察,笔者发现,对于这一类稈序规定的最为详尽和最

11、成体系的当属口木, 它不但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而且还有单独的家事审判法,作为人事诉讼稈序法的细化 和补充。基于学习先进与行文的便利,在此采用了人事诉讼程序这一称谓;第三,人事诉讼程序的这一提 法,让人们普遍想到行政管理或行政法中的人事关系,对于人事诉讼稈序乃民事诉讼稈序的了稈序的说法 鲜为人知,此处使用是为了激起人们对新奇事物的关注和兴趣,侧重于强调人事诉讼稈序的民事诉讼性。 至于将来对于此类程序进行立法采用何种称呼,大可不必为Z过多争论。三、基木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儿乎每一部法律都有体现其精神实质的基木原则,法律的基木原则是该部法律的具体原则和 规则的来源和基础。对于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木原则

12、的范围的论述,bl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 关系诉讼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其基木原则亦与普通稈序有所区别。根据其特点,应当确立下列儿项原 则,即非公开审判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职权审理原则。”二是“这些特别的原则主要有 职权主义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扩大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原则;注重纠纷的彻底性解决原则。”根据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于法律基木原则的解释,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 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稈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因此,在我们谈设立人 事诉讼稈序的基木原则Z前,我们首先要注意以下儿点:人事诉讼稈序的基木原则应集

13、中体现人事诉讼稈 序的性质和特点;人事诉讼稈序的基木原则应该是人事诉讼程序制度和规则产生的根据;人事诉讼稈序的 基木原则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人事诉讼活动的基木准则;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木原则应当充分体现人事 诉讼的木质属性和体现人事诉讼的运行规律。所以对于上述所言的基木原则Z中,笔者认为把“职权主义 审理原则”、“非公开审理原则”作为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木原则是合适的。至于“注重调解原则”只能作 为具体制度,调解并不能反映人事诉讼的木质和特点,况且,部分人事诉讼案件并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合解 或法官进行调解,如婚姻无效Z诉、婚姻撤销Z诉等。“扩大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原则”、“注重纠纷 的彻底性解决原则”更

14、是不能算为原则,顶多算得上有别于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已。至于“直接、言词 原则”鉴于民事诉讼法中木身已有相关规定,人事诉讼稈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了稈序当然应该适用,所以 不应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再进行规定,以避免立法的重复与不简约化。因此,笔者在这里将主要对“职权主 义原则”、“非公开审理原则”进行阐述。(一)职权主义原则“由于人事诉讼直接涉及到人的这种基木权利,决定了一个社会赖以维系的公序良俗,因此行必要启 动一种社会公共权益保障机制来加以维护,为此各国法院一般采用依职权调查主义”。这项原则也称国 家干预原则。它是与普通程序适用的处分原则相对立的,是指法院在审理身份关系案件中,可以考虑当事 人所未

15、提出的事实,可以依职权主动地进行审查、取证等活动,而不受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相反,对于 请求的认诺、对于诉讼上的H认及不争执的事实等,法院可以不作为裁判的依据。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 限制,可以超出或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比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后法院发现原、被告 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则不受原告离婚请求的制约,而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在上诉审中,上诉法院 可以不受上诉范用的限制。这是由人事纠纷多涉及家庭的和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公益的特点所 决定的。(二)非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木原则,也是我国一项基木的审判制度,它对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

16、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人事诉讼稈序如果也遵循公 开审理原则,则不能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在程序特殊性上要求的需要。因为人事案件多涉及当事人和家庭的 生活隐私,涉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基本人格权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 成长,不影响他们LI后的生活,所以不宜公开审理。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素来有肴“家丑不可外扬”文化传 统的国家,不公开审理显得更为重要。但人事诉讼的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神秘审判,程序仍要对当事 人公开,当事人的稈序权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只是不需要对社会公众公开。如前所述,口木和徳国的人 事诉讼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这一原则也不排除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审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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