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承揽合同纠纷案(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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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承揽系统合同维修承揽合同纠纷案(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合同范本 )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维修承揽合同纠纷案(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

2、权利,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原告上海#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阮露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装维修协议一份(2004-2020年度,标准编号:AKK07-30,协议编号:XC2006C),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销售的空调

3、器安装、维修和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2020年12月至2020年12月,原告在浦东新区按协议约定承担了被告所销售空调器的安装和维修义务,但被告除以部分空调配件折抵原告报酬外,尚欠原告报酬合计人民币65,657.8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5,657.88元,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人民币9,356.25元,(从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维修安装空调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4、;2、被告出具的部分销售退货单和出库单,时间为2020年10月至12月,证明2020年10月至12月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期间及合同届满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承揽服务,向被告领取的配件、空调器及部分经维修退回的配件;3、被告出具的部分销售退货单和出库单,时间为2020年12月至2020年12月,证明被告发送原告的空调零配件接收地和空调维修地在上南路3339弄,原告在浦东新区从事维修安装空调事务;4、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公函,证明被告书面确认尚欠原告报酬人民币65,657.88元,空调器厂销售公司实际上就是被告;5、2020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的催款通知书,证明原、被告之间

5、的债权债务没有结清,被告对此没有答复,同时被告实际已对欠款款额确认了,关于车辆折抵款原告不予确认;6、被告发给原告的公司文件,证明证据4上的岳#是被告上海分公司的售后部经理。被告青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依法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符合形式要求,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所诉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确认真实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安装维修服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

6、确认,却不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确认欠款的主体为青岛集团空调器厂,但原告证明业务联系人岳#为被告的经办人,且被告也未予以抗辩,故对原告主张的青岛集团空调器厂实际为被告的事实予以确认。在确认欠款的公函中被告提出以车辆折抵欠款,对此原告不予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确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从被告认可欠款之日第二天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应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器服务有限公司报酬人民币65,657.88元;二、被告青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应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65,657.88元,从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青岛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直接给付原告。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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