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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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姚佳楠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概念界定对于认罪制度,本文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根据认罪的时间节点分为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的认罪和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毕之后的认罪,但是也包括在刑事诉讼展开前的认罪,只是这类认罪属于自首,刑法本身就对其行为进行了从轻减刑规定,因此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第二种是按照自愿认罪的原因进行分类,将其分为自动认罪和被动认罪,前者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面对侦查人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者则是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起初不肯认罪,但在办案机关提供充分证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

2、行了认罪。第三种则是按照认罪的形式来进行分类,将认罪分为默示认罪和明示认罪,默示认罪属于面对证据和讯问不进行辩解,明示则是主动交代证据,对办案机关提出的证据供认不讳。二、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明确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职责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使值班律师更好地履职,实践中应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充分享受其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发挥其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作用,以便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1)值班律师应充分利用阅卷权、会见、通信权和调查取证权了解案情和控方掌握的证据,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2)向被追诉人解释认罪认罚,帮助被追诉人进

3、行认罪认罚的选择。(3)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可以进行相应的量刑协商。2.制定值班律师的履职规范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应确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需要建立值班律师的工作责任机制和考评机制,以监督值班律师的工作,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得到相应的帮助。3.完善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利保护第一,对在犯罪中遭受损害的被害人的利益也需要进行保护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让被害人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当中,其可以对被追诉人进行谅解,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监督方式。当被害人认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从轻从宽处罚时,需要说明理由。对办案机关有滥用职权或阻碍其监督的行为时,可以提出

4、控告,确保制度顺利落实。第二,保障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1)被害人应在认罪认罚制度中享有知情权。(2)被害人应享有救济权。(3)被害人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三,被害人由于在刑事诉讼中身份特殊,因此要保护被害人在参与认罪认罚制度时的人身安全,可以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对其及其家属进行保护。4.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自愿性审查的机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审查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应该保证律師的参与,另一方面应设立刑事诉讼被告人认罪撤回权,这样有助于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5.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惰性进行监督侦查惰性不利于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的实现,应当有相应的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应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还应与监察委员会合作。在相当数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侦查惰性与玩忽职守、权钱交易有很大的关联空间。在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后,对侦查惰性中涉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办。检察机关通过前述两种监督手段,可以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侦查人员的相关渎职、腐败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进一步查处。参考文献:1胡 铭,张传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律监督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1).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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