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与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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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扌商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 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 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 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 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 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 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 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少年兴则

2、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 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 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 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 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 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 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 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 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重打击,轻保 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 做出了回应,最

3、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 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 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 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我国,宪法 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 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 及其他一些职权。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 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基 本

4、职能,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新修订的刑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 化,主要体现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新刑诉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 制度,如队伍专业化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刘佑生,和谐社会的检察权M.中国检察官,2006 (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A.海市检察官协会当代检察理论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 学出版社,2006,第159页.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此次修改吸纳了此前理论界的一 些有益探讨,充分考虑

5、了新形势下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 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肯定了在未成年刑事检察中的一些成 熟的做法。女口,强制辩护制度和限制适用逮捕制度将以往实 践中所提倡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将原先“可以” 的内容,变更为“应当”的法律强制。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承前 启后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85年,我国 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 则),这就促使我国无论从现实需要上还是国际人权保障 要求上都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和实践探索。(一)立法方面我国在贯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精 神基础之上,结合本国基本国情,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 年、1999年分别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此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法律 文件,用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罪犯合法权益,最大化体现具 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追求的实质正义。在检察机关,为了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人本思想 以及结合自身检察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的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1992年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 通知,该法律文件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规定“在 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 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 察改革做出了重要规划。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就未成年 人刑事犯罪工作颁布了多种法律文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针 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 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的特殊情况,专门设立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上述法律及法规的颁布,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实践方面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8、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 庭。1986年,又率先在公诉科设立“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 主要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方式、教育挽救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索, 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 检察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序幕。截至2012年2月底,全国成立了 298个专门的、有独立 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 机关,河北省检察院及11个地级院、64个基层院、甘肃省检 察院都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o此外,各地 共成立没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303个、 专门办案组1434个。这些专门机构的成立有力的

9、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 检察制度的发展,践行了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方 面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7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稚嫩到趋向成 熟,制定出一套与未成年人特殊性相适应的工作方式,与成 年人案件相区别,最大限度的从程序角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 权利。不仅推动了检察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而且 大大提升了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 事业的发展。三、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实践探索2013年由最高院颁布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试行)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工作做出了许多具 体的规定,在施行之初,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新 问题,新情

10、况。制度虽然确立,但具体地措施及配套建设还 有待完善,以下,就对新刑诉法设立的部分新制度进行探 讨和学习。(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表 现欲望及自我价值肯定欲望较强,在这个年纪,未成年人很 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常常出于盲目的模仿或偏激的冲动走 上犯罪路线。然而,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并没 有充分的认识,行为动机并不包含对社会的报复或对被害人 具有针对性的恶意。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的 犯罪类型往往比较集中,反复较多,团伙作案的情况比较常 见,甚至其犯罪手段往往比成年人犯罪更为凶残和暴力。在 这类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嫌疑人

11、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多大 的仇恨,甚至素未谋面,其暴力行为或仅仅是由于恐慌、无 畏甚至是为了彰显气概为获得同伴的赞扬而过度地实施暴 力,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面对这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检察人员若简单地适用法律,且不说不能教育未成年人是非 曲直,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叛逆心理的驱使下,恐 怕就连法律的教育、引导和评价作用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 现。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该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员提出了 “专业化”要求,也与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二十二条

12、规定相呼应,是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这也是 立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后做出的一个重 要规定。从条文以外,我们可以认识到,立法者之所以对未 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提出专业化要求,是为了使得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能获得有效的,相对全面的教育和引导。在制度规 则之外,这份心意和理念,需要实践工作者认真理解和把握。(二)全面调查原则制度化的重点全面调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 仅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还要基于挽救、教育 的目的,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的个人情况进行 调查。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全面调查不 仅要查明案件的事实

13、情况,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 况、性格特征、生活背景、社会环境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以 查明犯罪的原因,以及国家、社会、未成年人谁应当负更多 的责任等问题,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全面调查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中都有体现,很多国家!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第709页31王雪梅:少年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完善M.天津:天津社会

14、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192页. 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全面调查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必经 程序,少年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全面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才能宣告刑罚。该项政策的确定在于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 案件的同时找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探究诱发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 憾化点,以便对症下药,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对全面调 查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行文中, 我们只看到了对成长经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 查建议,对此行程的调查报告具体如何支持办案,哪些内容 可以作为考量情况

15、,怎样影响司法实践并不明确。这些调查 情况似乎仅以报告的形式提交法院,此后由法院对具体情况 进行考量和裁度。笔者认为,立法者要求做出调查并不是只 是为了形成一份报告,而是希望通过这样一个程序,使得办 案人员主动或者被动地贴近未成年人,使办案人员能深入的 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从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 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做案背后的原因有个整体的把握。 一份仅以简历介绍形式,而没有目的指向的报告,仅在制作 之初便不能起到引导办案人员深入了解涉案人员的作用,更 不用奢望这种报告在广泛的实践中对办案和教育起到参考 作用。对此,我们还需要对调查的目的意义和实践的可行性 上多做考虑,以形成规范的

16、,有广泛示范效应和有实践指导 意义的指导性模板。(三)非羁押优先原则的确立非羁押优先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该原 则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审查是否对未成年人逮捕以 及提起公诉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 危害性,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 不诉。这一原则是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的基础 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未成年人尤其特殊的思想和精神状态,对这类犯罪嫌疑 人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无疑会对其身心发展照成影响。特 别是哪些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在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的 暴力制约,受到以国家名义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难免会 出现激发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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