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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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辩论状范文 民事辩论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辩论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辩论人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辩论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20XX年5月18日,辩论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辩论人购置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 双方合同签订后,在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辩论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辩论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

2、 至此,辩论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辩论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辩论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辩论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 因此,辩论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 辩论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江苏经

3、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辩论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 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辩论人的销售部,因此,辩论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辩论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辩论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购置,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辩论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

4、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在辩论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辩论人对此不再承当任何责任。 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辩论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置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置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置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辩论人处购置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

5、运输经营活动。 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辩论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辩论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四、辩论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辩论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在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辩论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辩论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手续,这样做是辩论人为了帮助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辩论人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利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

6、辩论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期支付其贷款。 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辩论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辩论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辩论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xx年8月11日反诉人带着十余人将车辆从辩论人处强行开走,虽然辩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及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

7、情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 因此,辩论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辩论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xXX销售部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辩论状 辩论人名称:甲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辩论人因乙运输诉甲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甲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

8、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甲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承当。 因此,甲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辩论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济南分公司已于xx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3万元租赁费。 xx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

9、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负责。 甲济南分公司于x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辩论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辩论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辩论人承当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那么。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辩论人付款

10、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辩论人承当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根底,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辩论人承当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辩论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那么,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甲 二X年X月X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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