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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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旅行社业务年检制度是我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三大制度,其中许可证制度是最先设立的,也是保证金、年检等制度得以建立和整个旅行社行业管理的根底。因此,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根本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由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旅游业务的法定资格证明文件。只有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活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活动。

2、 旅行社及其分社、效劳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效劳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

3、遗失作废声明。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1.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3.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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