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整治工作方案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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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全县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完善消防审验手续,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广大老年人、孤残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正式实施后规划建设(含改建、扩建或内部装修),2021年6月1日前投入使用,经前期排查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成因较复杂、时间跨度长、关联部门多。县民政局要积极联合

2、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的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9月20日前全面解决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一)因缺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各自承担属地民政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评估工作,主要对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会商,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评估不合格但能够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或

3、拒绝整改的,由县民政局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妥善安置机构内服务对象。(二)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齐全,因未按消防设计图施工、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图纸缺失等原因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民政服务机构,经整改符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由县民政局督促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申请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服务,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意见书;经整改确实无法达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要求的,按第一条因缺少前置手续而未能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4、的情形解决。(三)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或内部装修,以及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民政服务机构,由民政、消防救援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二)加强协同配合。县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部门职责,分类处理,及时提请县政府集中会商决定。(三)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提升机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推进智慧化消防与安全管理,实现自动化预警、可视化监控、智能化处置。推广养老院安全专员、质量专员、社会监督员、专业督导员等“四专员”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落实机构全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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