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材料(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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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2年统计法复习指导亲爱的朋友们:去年发的文档很受大家欢迎,今年法规大纲发生了变化,特此结合大纲总结了复习提纲,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一、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1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2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功能:我国

2、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3依法统计法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执行。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修订。2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3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有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四)统

4、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保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注意各项内容)(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管理体

5、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三、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四、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特点:按照统计法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的

6、,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两个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五、统计调查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7、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相互衔接。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

8、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6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六、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部门、其他七、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9、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一)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二)抽样调查(三)全面调查(四)重点调查(五)行政记录: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八、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八、统计调查证件: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管理和

10、公布概述统计资料的特点: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统计资料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计资料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采用“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的原则二、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对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

11、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当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三、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目的: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二)统计资料的公布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

12、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1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公开、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2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家统计数据主要包括由普查得到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调查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

13、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汇总后得出的全国统计数据;(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3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4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四、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14、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二)商业秘密的保密(三)个人信息的保密(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目的一是用于汇总统计资料,二是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15、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二、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二)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五项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 统计人员有权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5) 统计人员有要求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三)统计人员的职责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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