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29蓝光集团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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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发部门: 密级:川蓝集发2004 129号蓝光实业集团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集团与各子(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与车辆业务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与责任,经过多年的实际管理总结,不断修订、完善形成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下列容(一)专职驾驶员管理(二)自驾车人员管理(三)车辆调度管理(四)车辆购置与出让程序(五)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与保险购买管理(六)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七)自带车费用补贴规定(八)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九)交通车管理(十)车辆事故处理规定29 / 29(十一)车辆油料管理第二章 专职驾驶员管理第三条 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应该

2、以对企业外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作为工作目标,相互协作、充分信任、良好沟通。第四条严格遵守集团考勤管理制度。所有人员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第五条事假须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还须同时出具医院证明。上班时间严禁外出办私事。第六条 严格遵守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第八条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第九条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第十条 工作时间等候休息时须在

3、工作区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调度。第十一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凭派车单按时出车。第十二条 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方可动车。第十三条实行专车专人,专人专管,若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第十四条 行车时不得吸烟,并对乘车人员热情、文明、礼貌。第十五条在外出车,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第十六条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与时向集团技安科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若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第十八条一年发生三

4、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取消驾车资格。第十九条严禁将所驾驶车辆私自借给他人。第二十条严禁将车辆加油证外借他人。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定点修理厂维修非公司车辆或公司承包车的,必须将全部费用结清后方可提车。第二十二条部门负责人每月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况等对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降级、甚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五条已通过集团技安科驾驶考试的自驾车人员,在驾驶集团车辆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

5、赔付,并视损失程度,给予罚款。第二十六条为更新驾驶员的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其专业素质,应通过在职、脱产等方式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各类常见事故、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第二十七条 专职车辆驾驶人员若做到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则按实际月份给予每月60元的安全奖励。第二十八条 集团技安科负责对全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章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处以50-500元的处罚。第三十条集团总部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技安科出具奖罚意见,并经驾驶员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第三十一条集团各子公司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出具奖罚建议,交驾驶员所属公司实施。第三章 自

6、驾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 申请参加自驾资格考核的人员,必须已取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达3个月以上,且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第三十三条 集团总部申请参加自驾资格考核的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申请参加自驾资格考核的人员,应经所在部门与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办公室。第三十四条 集团总裁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统一安排车辆驾驶技术考核,并对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详细记录。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员工所在单位。第三十五条 考核合格者取得集团车辆自驾资格,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驾驶集团车辆。第三十

7、六条 自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车辆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自驾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现象。若3个月发生2次以上交通事故者,予以吊销自驾资格1-6月;若1个月发生2次以上交通事故者,予以吊销自驾资格6-12个月。同时,以上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第三十八条 自驾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集团总裁办组织的相关培训,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达3次以上者,将吊销其自驾资格。第三十九条 自驾人员必须爱护集团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与维修工具。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第四章 车辆调度管理第四十条 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

8、交通车、值班车,由集团总裁办公室统一调度;总部各部门与各子公司的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调度。第四十一条 根据集团实际工作需要,集团总裁办公室有权调度全集团围所有车辆。第四十二条 集团所有车辆必须确保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原因情况下,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将非配备车辆开回家,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总部停车场。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若需使用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 值班车,应事先填写蓝光集团工作用车派遣单(详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并经集团总裁办公室技安科审核同意后,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其中,中档以上车辆调派需经集团总裁办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凭蓝光集团工作用车派遣单出车。第四

9、十四条 总部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部门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3天以的,书面送总裁办备案;外借3天以上、5天以下的,书面报总裁办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总裁办备案;外借5天(含5天)以上的,书面报集团总裁批准后,送总裁办备案。 需要外借本部门以外的总部车辆的,应事先填写蓝光集团车辆外借申请单(详见附件2),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车属单位负责人核准、总裁办技安科签署意见,并报总裁办分管领导和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借用。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公司车辆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送集团总裁办备案。需要外借本公司以外的集团车辆的,应事先填写蓝光集团车辆外借申请单(附件2)

10、,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车属单位负责人核准、总裁办技安科签署意见,并报总裁办分管领导和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借用。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第四十八条 借车人需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物品与维修工具,若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第五章 车辆购置与出让实施程序第四十九条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集团总裁办、监审中心、财务中心审

11、核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集团董事局批准后,由购车单位将具体车型、配置、车价等情况落实后报集团监审中心核价。第五十条 监审中心核定价格后,报集团董事局备案,并由购车单位购车。第五十一条 新车购回后,集团技安科协助购车单位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 对随车所配工具、资料物品等,购车单位应进行逐一登记,并明确责任驾驶员,进行交接验收后,报集团技安科存档备案。第五十三条 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拟报废、出让车辆时,应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技术审定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经集团监审中心审定价格后,方可报废、出让,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第五十四条 车辆购置与出让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

12、六章 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与保险费购买第五十五条 集团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第五十六条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第五十七条 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行年审。第五十八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第五十九条 每季度集团技安科统一购买总部与各子公司车辆养路费用。第六十条 各子公司车队接到养路费购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将支票下帐后交给集团技安科。否则,由其负责自行购买。第六十一条若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承担。第六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

13、集团总裁办统一组织购买,投保公司的选择采用招投标程序。第七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六十三条 车辆需要维修与正常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向所在公司车队申报具体容,并填写车辆报修申请表,由车队队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技安科车辆维修保养审核组。第六十四条 集团技安科车辆维修保养审核组应与时对车辆报修项目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第六十五条 经同意后,驾驶员到定点厂进行维修,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维修项目,应立即与集团技安科审核组联系,以便进行补充审定。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第六十六条 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第

14、六十七条 凡维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报监察审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六十八条 凡更换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配件,须技安科维保审核人员到厂审核认定后方可更换。技安科对更换下部件进行认真查验并登记,金属部件需统一回收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按集团已报废物资处理程序处理。第六十九条 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可以向技安科审核组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与时补填车辆报修申请表,并与时向技安科说明具体情况。第七十条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请示所在公司领导,并通知所在公司车队队长与集团技安科,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第七十一条 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

15、,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责任认定办法: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第七十二条 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保养人提出,审核组审核后送厂保养,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与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保养人责任。第七十三条 维保审核组人员对报修车辆应预估费用,超过200元须立即报告技安科负责人同意。第七十四条 定点修理厂费用由技安科负责人、维保审核组共同按合同期限统一审结,保养人负责报销。第七十五条 驻外地办事处车辆由集团总裁办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维保与相关事宜。第七十六条 集团员工自带车辆可自愿到集团招标定点修理厂维修,费用自理。享受团体修车优惠。第八章 自带车费用补贴规定第七十七条 对自带工作用车补贴费用的人员围:(一)相当于集团公司大部门的总经理助理以上管理和技术骨干;(二)特殊的岗位或工作性质的员工。第七十八条 对享受费用补贴的自带工作用车使用要求:(一)自带工作用车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要求使用自带车辆;(二)必须遵守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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