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国际贸易论文范文-浅议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定化理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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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国际贸易论文范文:浅议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定化理由论文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定化理由论文【摘 要】货物的特定化是英美传统普通法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已经 成为各国际贸易公约的内容。货物特定化行为会明显影响到国际贸易 中的风险转移以及其他的重要理由。本文试图就货物特定化的基本概 念及方式,以及大宗货物特定化等理由做较浅显的分析,以便对国际 贸易中涉及货物特定化的理由提供一些分析的思路和途径。【关键词】货物特定化;划拨;确定在合同项下;大宗混装散 货0引言货物特定化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货物特定化对于 国际贸易中的诸多理由尤其是货物风险转移理由有着重要的影响。本 文试图就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定

2、化做尝试性的分析。1各国国内法中关于货物特定化的规定货物特定化(ascertained)的概念源于英美普通法,其基本原 则是在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作用是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 将特定的货物与特定的买卖合同联系起来。在英国货物买卖法和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将货物的特定化作为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由买 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条件。而在联合国和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 也将货物的特定化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我国法律中,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理由的解释 (2012.3)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 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

3、 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法律条文基本上建立了我 国法律中的货物特定化制度。2货物特定化的作用从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综合来看,货物特定化的作 用有如下几点:1)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 目前国际上特别是英美法国家,基本上将特定化作为货物所有权和风 险转移的基本前提条件。2)货物特定化后,买方将取得有限财产权或者特殊财产权。按 照统一商法典2-401条,在货物特定化之后,即使所有权还没有转移 给买方,买方仍然对货物拥有特殊财产权。而这种情况下卖方对货物 仍然拥有的财产权只相当于担保物权

4、。3)货物特定化可以使得买方拥有可保利益。按照统一商法典, 货物特定化是买方拥有可保利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条件。4)货物特定化是卖方依靠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条件。如果货物 由于不可抗力而损毁,在符合其他不可抗力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卖方 可以无条件的免除交货义务。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货物已经特定化, 否则卖方仍然不能免除交货义务。3特定化的具体方式关于特定化的具体方式,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2条 的规定是:“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 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岀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在这段条 文中,基本规定了三

5、种货物特定化的方式:1)给货物加上标记,注 明有关的合同和收货人。这样就等于是将特定的货物与特定的合同联 系起来,证明该货物是用来履行某个特定的合同的交货义务的。2) 以装运单据清楚的注明有关合同。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提单的情 况。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代表货物制约权的凭证,所以,如 果卖方在提单上注明了收货人的姓名,则相当于将提单所对应的货物 与特定的收货人联系起来,这样也能起到特定化的作用。3)向买方 发出发货通知。如果没有使用以上的两种方式将货物特定化,则卖方 必须在发运货物之后,向买方发出发货通知,通知船号和船期,这样 也就等于是将卖方所发运的货物特定于买方的名下,可以起到特定化

6、 的作用。4大宗混装散货的特定化理由。大宗混装散货的特定化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理由。大宗混装散伙 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几个货主的货物混装在一起进行运输的情况。比如 说,甲从国外的乙方购买1000吨小麦。双方约定由甲承担运输途中 风险。乙在船上一共装载了 3000吨小麦,其中有准备交给甲的1000 吨小麦。途中遭遇海难,3000吨小麦全部损失。这种情况下,甲所 购买的1000吨小麦的损失应当由中承担还是乙承担?或者说,这 1000吨小麦是否已经被特定化?特定化发生在什么时间?对于这类大宗混装散货的特定化方式和特定化时间,联合国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做岀明确规定。而主要英美法国 家英国和美国的

7、做法也不尽相同。如果按照英国传统的判例法,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中所购买的 1000吨小麦与其余的2000吨小麦是混装的,没有分离的,则特定化 没有发生。于是所有权和风险应没有发生转移。所以1000吨小麦损 失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也就是说,按照传统的英国判例法原则,大 宗混装散货的情况下,特定化的具体方式应当是在物理作用上将某个 买方的货物从其他货物中分离出来,只有在物理上分离货物,才能起 到特定化的作用。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大宗散货的特定化方式则有着另外的 规定。统一商法典第2-10 (4): “特定化的一批种类物,即使总 量未知,其中已定量的任何部分仍可在未与整批货物分离的情况下被 视为已特定

8、化而用于出售。该批种类物中以数量、重量或其它标准计 算的任何已议定的部分或数量,可在卖方所拥有之权益的范围内出售 给买方。买方因此成为该批种类物的共同所有人。”按照这条规定, 在大宗混装散货的情况下,即使某部分货物没有从整批货物中分离岀 来,该部分货物的权益也可以被转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特定化的 时间被定义为签订合同的时间。所以,如果按照统一商法典,对于包 含在整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只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该整批货物是 确定的,则该部分货物被视作已被特定化的货物。而签订合同的行为 就成为使该部分货物特定化的行为。所以,如果按照统一商法典,则 上述案例中,1000吨小麦损失的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

9、这与英国判 例法的结论是相反的。在美国判例法实践中,大宗散货特定化理由的判决则各不相同。 总的来说,美国法院对于这个理由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往往会根据 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判决。总的来说,在不可抗力免责和风险承担理 由上,美国法院往往采取较严格的态度,认为必须要确定整批货物或 者必须将部分货物从整批货物中做物理作用上的分离。而对于违约转 卖等理由,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比如,买方拒不收货的情况下, 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卖并向买方索取差价赔偿。这种情况下在买方违约 的时候,即使卖方没有将货物做物理上的分离,卖方事后仍然可以向 买方索取弟价赔偿。5结语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涉及诸多理由如果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10、, 不可抗力免责,违约索赔等等理由,而货物的特定化是上述行为得以 进行的前提条件。对特定化理由的研究,应当是国际贸易规则研究领 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浅显的初步分析,希望对该货物特定化理由 的研究有所裨益。【参考文献】1任宪龙.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特定化理由浅析J 法治与社 会,2007, 12.2辛柏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划拨J学术交流,2011, 6.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一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144-145.4刘亚军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特定化理由J中国对外 贸易,2002, 3.5王传丽划拨的概念与法律作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 法论坛,2000, 2.6陈若鸿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与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3.责任编辑:陈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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