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保险论文范文-简析论保险利益原则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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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保险论文范文:简析论保险利益原则word版下载论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保险利益原则的优秀 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利益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 用,论文片段: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虽然签订了合同,但一律无效。(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 益,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这样才能 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反之,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如精神损 失,便无法计算,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3)可保 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对 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

2、接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 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本文从概念、内容、 主体、效力范围等儿个方面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论述。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1745年的 英国海商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从而更好地 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一、概述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权益,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方面,这一定义扩大了保险利

3、益的主体的范围, 使得保险利益上体的定位更加符合实际;另一方面,对于“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旧表述的很是模糊,使得我们无法准 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这一历史遗留理由仍然未能得到解决,成为 新保险法的遗憾。2、保险利益原则的成立要件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其成立需具备以下要 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i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 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 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 的财产,不论投保人的主观意愿如何,均应视为无可保

4、利益。因为这 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虽然签订了合同, 但一律无效。(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 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 理。反之,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如精神损失,便无法计算, 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 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 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 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 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 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二

5、、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想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需要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建立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关系。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立 法兼采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新保险法第31条第1款采用列举 的方式指出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第2款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 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规定明确 了保险利益可以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利益.即使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只要征

6、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仍然可 以为其投保人身保险。大陆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在人身保险领域并不 适用保险利益原则,而是适用同意原则O在保险利益理论发展过程中, 也有学者主张。人身保险领域可以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从上述法律条 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采取的是利益和同意兼顾 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主休新保险法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利益主体由“投保人”变更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O这一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 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骗保现象的出现。在 财产保险中,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 标的的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适应了社会

7、主义 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实。在人身保险中,新保险法增加“与投 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保险利益关系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作 为投保人为其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增加了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 范围,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主动赋予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是保险立法的乂一重大进步。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新保险法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创造性地提出“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和“财产 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rh 此看岀,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表现不同,这 更加体现了保险立法的严谨性,确立了

8、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效力。在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至少可以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减少甚至杜绝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现象发牛,减 少骗保嫌疑。切实保护了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然而在财产保险中, 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日益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首要目的,只要是合 法财产的合法变更都应当被给予以保护。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可能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其他部分权利已经合法转让。当货物买卖发 牛后,货物的风险已随交付而转移。此时,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物权 人已经成为两个主体,保险标的的新物权人承担着保险标的的风 险.本着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宗旨及贯彻保险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 原则,只有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 益”才是合理Z举。参考文献1 许崇苗.李利.保险合同法下论与实务M北京出版杜,2002.2 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 尹田.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1.4 郭宏彬.保险利益原则之再界定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报,2001.5 张秀全.人身保险利益质疑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0, (6).6 周赛阳.英美与大陆法系有关保险利益规定的比较及借鉴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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