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全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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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全国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节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接受案件委托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第一节立案第二节答辩和举证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三节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担任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法律顾问第三节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第四节担任专项劳动法律顾问第八章劳动刑事案件辩护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防范律师执业

2、风险, 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第 2 条【依据】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 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第 3 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3.1 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 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 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3.2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 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2.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3 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3、;3.2.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2.5 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3.3 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 有关的争议, 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张栋律师提示:非因企 业自主原因进行的改制引发的纠纷可能没有可诉性,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国家行为。 】。3.4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

4、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 4 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 和解与调解工作。第 5 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 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 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 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第 6 条【规范执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要求,并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第 7 条【劳动法律事务的复

5、杂性和特殊性】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 必须充分认识到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应当特别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变化和特定劳 动政策的规定, 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劳动法律政策的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注 意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合并简称“用人单位”, 下同)以及劳动者的不同要求, 并结合个案的事实, 作出正确的判断。【张栋律师提示: 劳动者案件一定要避免使用过去的法律解答现在的问题、用位阶低的规定解答位阶高的规定明确界定的问题、用外地的规定解答本地的问题等。 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经常在律师群里看有某律师很确定的回答其他律师提

6、出的劳动法问题,但他的回答是完全错误的, 根本原因可能是接触劳动争议案件不多,未认识到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第 8 条【客观分析】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 客观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风险,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对当事人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第 9 条【利益冲突】9.1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或者委托之前, 应当查明争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状况,根据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 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并说明原因和理由。9.2 律师应注意,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法律事务中同

7、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担任代理人,不得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接受本所单位客户员工的委托。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 10 条【接待咨询的一般要求】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应当进行登记,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当 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 应提前告知收费标准。第 11 条【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11.1 律师接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11.2 群体性劳动案件, 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众多 ( 10 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仲裁、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仲裁、诉讼

8、或非诉讼案件。11.3 敏感性劳动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案件。包括:11.3.1 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11.3.2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11.3.3 涉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影响深远的案件;11.3.4 因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置、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 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易于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纠纷的案件;11.3.5 其他重大敏感性案件。11.4 律师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及有可 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 应提示过激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好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取得协助。如代理群体

9、性案件、重 大敏感性案件, 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张栋律师提示: 注意各地的相关报告规定,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第 12 条【了解案情】12.1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注意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下列情况:12.1.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交情况);12.1.2 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缴交情况) ;1

10、2.1.3 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请求事项;12.1.4 劳动争议发生的背景、起因、经过及目前的状况;12.1.5 劳动争议已经过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及诉讼程序) ;12.1.6与劳动争议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情况;12.1.7 其他与当事人请求事项有关的情况。12.2 当事人所咨询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过行政处理、调解程序或仲裁、诉讼程序的,律师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文书,以便详细了解争议事项的有关内容。第 13 条【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13.1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 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11、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13.2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第 14 条【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律师应当严格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差异。 对于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 保留相关证据。第 15 条【区分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用工伤亡赔偿的,律师应当对合法用工与否作出分析确定, 注意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的差别。第

12、16 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 成协议的,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该协议有效。 但前述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张栋律师提示: 代理用人单位时要特别注意显失公平条款, 具体可以参考本公众号的两篇文章:显失公平在劳动和解协议中的认定规则数据报告篇、显失公平在工伤和解协议中的认定规则】。第 17 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

13、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不能以未 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张栋律师提示: 尤其要特别注意调岗纠纷】。第二节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第 18 条【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 应当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第 19 条【注意仲裁时效和起诉期限】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 应当审查劳动者的仲裁或起诉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对于超过时效的案件, 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并建

14、议通过劳动监察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张栋律师提示: 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为1 年,劳动监察部分的追溯时效为 2 年,合理运用不同的方式】 。第 20 条【权利救济途径】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 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 也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或寻求工会的帮助。涉嫌刑事犯罪的, 可以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 21 条【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21.1 律师应当注意辨别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21.2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1.2.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

15、议, 建议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21.2.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租赁或者转让争议,建议其向主管部门反映;21.2.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发生的争议, 建议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1.2.4 涉及工伤认定的,建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 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建议劳动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1.2.5 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 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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