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民法课件第四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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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债的消灭导语正如人由出生到死亡的必经过程,债也存在着从产生到消灭的过程。从债的设定目的来看,债的设定就是为了债的消灭,因为债的消灭往往意味着债的目的实现。当然,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无法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债消灭的情况。债的消灭必基于一定的原因,如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这就是本章所要阐述的问题。l第一节债的消灭概述l第二节清偿l第三节抵销l第四节提存l第五节免除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第一,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第二,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2、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即为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其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三、债的消灭的一般效力 债的消灭,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外,还发生以下效力: 第一,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随债的消灭而消灭。第二,负债字据的返还。第二节清偿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设定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债的关系获得某种利益,而这种利益一般是通过债的清偿才获得满足。只有清偿

3、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债的目的才能达到,债也就归于消灭。因此,清偿是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一)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清偿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债务的清偿应由清偿人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债权人是当然的受领人。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一)清偿的主体在下列情形,债权人也不得受领:(1)债权已出质。(2)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 (3)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并须债权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的受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债权人无完全民

4、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为有效的受领。 (4)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一)清偿的主体 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正合法收据的人(通常称为表见受领人)、代位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等,都为有权受领清偿的人。 债务人向无受领权人清偿的,其清偿为无效。但其后受领人的受领经债权人承认或者其取得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清偿为有效。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二)清偿的标的 清偿的标的,亦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 债权人应当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完全清偿自己的债

5、务,而不得为部分清偿。债务人也可为部分清偿和代物清偿。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二)清偿的标的1部分清偿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下列三种情况,债务人可部分清偿:(1)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得为部分清偿;(2)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得为部分清偿。(3)法院得斟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裁决由债务人分期一部清偿。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二)

6、清偿的标的2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债权债务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如以提供财物以代提供劳务。(3)代物清偿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4)清偿受领人须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代物清偿一经成立,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债务人清偿债务应于约定的期限、地点进行清偿。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充规则进行清偿。 关于清偿费用,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兰事人的约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第二节清偿三、清偿的抵充(一

7、)清偿抵充的概念与条件 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的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宗债务的行为。清偿抵充的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第二节清偿三、清偿的抵充(二)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清偿抵充方法应区分原本债务和利息债务及费用而分别确定。 清偿抵充的方法一般依以下两种方式确定:1指定抵充 指定抵充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2法定抵充 法定抵充是指在当事人未指定时,依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第二节清偿三、清

8、偿的抵充(二)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就利息债务及费用来说,其清偿抵充的顺序是:首先抵充费用,其次抵充利息,再次抵充原本。第三节抵销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9、。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第三节抵销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破产法上的抵销是在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所进行的抵销。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与民法上的抵销不同。民法上的抵销有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之分: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互负有

10、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以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若债权人得以其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抵销,就等于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条件根据

11、合同法的规定,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

12、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效力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方面发生抵销权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效力抵销溯及力主要有以下内容:(1)自得为抵销时起,利息支付的义务消灭。(2)自得为抵销时起,当事人的迟延责任消灭。(3)自得为抵销后,债务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免除。第三节抵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中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限期。第三节抵销三、合

13、意抵销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在效力上基本相同,都产生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意抵销的根据在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抵销合同,只有基于抵销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抵销。第三节抵销三、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二,在合意抵销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的种类、品质上并不要求相同。 第三,合意抵销不受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使债务没有届履行期,也可以抵销。 第四,合意抵销采用合同的方式为之,当事人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第四节提存一、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

14、将无法给付的标妁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向债权人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为债的消灭原因。第四节提存二、提存的要件(一)须有可以提存的原因合法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以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应为提存的合法原因。第四节提存二、提存的要件(一)须有可以提存的原因合法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的原因包括以下四项: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

15、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提存二、提存的要件(二)须经法定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 最后,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给提存人。第四节提存二、提存的要件(三)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 提存人为债务人,但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

16、管的机关。 提存的客体是指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并且须是适于提存的物。不动产不适于提存,不能为提存物。 第四节提存三、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因此,提存就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债因提存而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提存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第四节提存三、提存的效力(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物,以防毁损、变质;对不宜保存的、债权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第四节提存三、提存的效力(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有权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时,应支付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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