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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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物权法.doc买卖合同说明与物权法说明的交汇尹田教授讲座整理笔录董磊讲座时间:2013-05-08至2013-05-09一、概述:物权法司法说明的重点1、不动产登记问题2、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二、登记问题一合同效力与物权行为的区分物权法第15条1、合同有效的条件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不违背法律的规定4内容有履行的可能性整理批注:1对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参王泽鉴书2台湾学说争议较多,林诚二,邱聪智,王泽鉴等人的见解大不一样2、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规章整理批注:1姚瑞光、梁慧星:物权行为=变动的合意+形式登记或交付,姚瑞光的见解是对台湾

2、通说的批判,台湾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物权变动的意思作为构成要件没有争议,但形式是作为构成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较大分歧。2物权变动的规章物权法第17条至27条,史尚宽物权法论介绍各国法律3尹田讲座中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好像未提及,我国物权法没有采该理论3、商定受到法定的限制,违背那么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34条规定,全部权保存只适用于一般的动产4、合同效力推断的一般规章1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规定推断2其他状况也是按照合同成立时推断3违法性的推断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合同法说明二第14条合同法说明一规定,按照旧法认定无效,按照合同法有效的,认

3、定合同有效4合同成立时的客观状况进展推断二无权处分1、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整理添加:参见王泽鉴1负担行为:发生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狭义:发生权利变动2、尹田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有误,因为处分无权限的物是负担行为,按照合同效力推断看,应当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三条是对其彻底的否认整理批注:1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左右曾组织争论,有争论文集,争议很大,崔建远有“无权处辨别一文2梁慧星以前的观点认为,理解合同法第51条时,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合同无效3买卖合同司法说明出台以后,梁慧星认为其第三条规定为“特殊效力规章,A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反面说明,是

4、指对自己财产或处分上受到限制B合同法51条的无权处分是指对恶意或者误人处分别人的财产C适用于物权法第53,54,191条及合同法第134,242条梁慧星在川大法学院的讲座4台湾以前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出卖别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王泽鉴所持观点认为是负担行为,有效。我国如今对于无权处分的争议,与台湾过去的争议一样。严格根据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概念看,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以及大陆学者的类似观点更合理。三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1、禁反言的原那么:如制止以自己违法的事实恶意当事人为利己的诉求2、商品房买卖司法说明第2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效力把握在开发商手中;中外合营企业股权转让的效力把握在外经委手中3、

5、行政权利介入交易1形式:登记、审批、备案2登记的一般理解后有否思:行政确权行为;有产权证那么有产权;未经过合法撤销,产权证的登记人受法律爱护3行政与民事穿插适用的先后问题:民事不涉及行政,二者严格分开4、公示的效力:1物权变动的效力2推定权利的效力3爱护好心第三人四不动产登记问题1、登记对抗主义的类型:机动车、农村的三种土地、动产抵押权2、物权法第28条判决与物权变动的效力3、调解协议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存有争议4、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的理解1处分行为:引起物权变动2不包括出租等行为5、未获得产权为登记,也受法律的爱护:包括对恶意第三人,其他损害设置的爱护6、确权的两种含义1法律确认原始权利

6、2纠纷裁判因此,行政机关不能做确权7、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批注:史尚宽物权法论详尽的阐述,包括对其他物权变动方式的意义1民事上:履行债务2详细行政行为3基于上述推断,登记的一般理解后有否思:行政确权行为;有产权证那么有产权;未经过合法撤销,产权证的登记人受法律爱护都存在问题8、法律推定的类型1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略2可推翻的推定:如宣告死亡不行推翻的推定:如受遗赠后2月未做表示五好心获得物权法第106条的司法说明规定和一般理解批注:基理是以手护手的原那么,爱护交易的平安1、好心的认定: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权利人担当2、恶意的详细情形:1购置异议登记的房屋2购置预告登记的房屋3购置已查封的房产4购置明知登记错误的房屋5明知别人已经根据物权法第28至30条获得物权全部权的房产3、好心获得推断的时间: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时4、价格合理:商定的价格5、登记或交付机动车好心获得是交付还是登记?登记6、无权处分人与好心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必需有效,假如无效或被撤销,好心买受人不得主见好心获得7、占有改定能否用法好心获得?学说有确定说,否认说和折衷说,司法说明没有明确8、拟制交付适用好心获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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