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jxazi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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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夕,占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 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 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占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 酉年七月初七。啸Z记。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 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

2、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第六条 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 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 工作。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管理和外部工作环境。第八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和有关的技 术规范、要求,承

3、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提交成果及汇交 地质资料。第三章立项与设计审查第九条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 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 报国土资源部审定。第十条 依据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和实施单 位,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年度 工作任务,设置工作项目,优选承担单位。对符合招标条 件的项目,组织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负责编制计划项目 总体工作方案和工作项目立项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 告)。第十二条 地调局组织专家对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 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

4、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及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地调局 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及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 部。第十四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项 目计划(预算),地调局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同 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依据相关技 术标准或规范,编写项目设计并组织初审。第十六条地调局组织审查和批复全国性、跨区域、 综合类的项目设计。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审查辖区内项目设计,大区中心批复设计报地调 局备案,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根 据批复的设计开展项目工作。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七

5、条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通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十八条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原始资料 进行严格管理。原始资料应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承担 单位的抽检率不低于30%。第十九条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地调局组织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展抽查。第二十条建立技术报告、统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 重大情况随时专报制度。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项目承 担单位按规定向地调局报送,其他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大区中心报送,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调局定 期将专项进展情况、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

6、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 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 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涉及预算调整 的须报地调局批准。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需提交补充 设计或工作方案。第五章成果验收与使用第二十二条 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由大区中心会同省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 结束前,应向大区中心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第二十三条 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 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提请设计批复单位组织评审。第二十四条 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 告通过评审审查后,承担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书确定的资

7、料 汇交清单向相关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和地调局汇交地质资 料,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办理结题手续。第二十五条 地调局定期发布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及时提供社会使用。第二十六条 地调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建议,会同中央 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项目部署建 议。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 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 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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