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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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消退突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削减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Y市人民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

2、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急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九)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事故的详细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准时、措施坚决、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与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赐予表彰和

3、嘉奖;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当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当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市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工作12小时后应当轮换,以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气处理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掌握事故

4、扩散和扩大。(二)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四)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准时、精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九条依据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 第十条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各部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当。 第十一条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亲密凝视事故掌握状况,准时与事故单位和市

5、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状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二)准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十二条市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二十七条(六)款的规定的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当。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临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状况,准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

6、处理的进展状况。(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详细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应急预备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依据特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7、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需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学问、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章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马上做到:(一)快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散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马上拨打110报警,同时照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110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本市和当地的区、县级市人民

8、政府总值班室以及市指挥中心。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本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马上组织力气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掌握措施,并准时报告调查状况。 第二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具体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当保存现

9、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掌握时,应当马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听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马上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掌握措施。

10、第二十七条为了有效地处置特大事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应急抢险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市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当开展。 (三)市卫生局应当马上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准时供应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协作工作。 (四)广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

11、)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1.火灾和危急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2.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负责。3.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市交委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5.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工作分工如下:(1)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2)房屋坍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建委、市

12、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3)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支持协作。6.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8.急性中毒事故人员和各类事故伤残人员的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9.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协作。10.其他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

13、门支持协作。 第二十八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作并供应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14、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三)阻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赐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特大事故发生后,对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协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特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与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市直属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人员、值班室的报警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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