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委托合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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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郭伟超联系人:黄伟双电话:0752-2888672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20号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1-23楼乙方(代理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许可证机构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电话:地址:合同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

2、,委托事项为【下列选择项可多选,选 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空白 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打“尸,下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口代理收取保险费;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条委托代理范围甲、乙双方应在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合作。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为:惠州市甲方指定辖内分支机构与乙方合作开展业务的,或乙方指定所辖分 支机构与甲方合作开展业务的,均应在本合同中以附件形式列明。第三条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及手续费标准(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但不得超出 乙方的许可代理险种范围;手续费率填写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最 高标准】:财产保

3、险手续费率:0-20%手续费率:0-20%/工程险农业保险J政策性农险V7商业性农险责任信用保险/责任险/信用险a/保证险车辆保险J交强险/商业险船舶货运保险J船舶险/货运险手续费率:0-15%手续费率:0%手续费率:0-5%手续费率:0-20%手续费率:0-20%手续费率:0-20%手续费率:4%手续费率:0-26%手续费率:0-9%手续费率:0-15%航空航天及能源保险/航空航天险手续费率:0-20%v7能源险手续费率:0-20%意外健康保险/健康险专项业务手续费率:0-20%J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手续费率:0-20%其他险种手续费率:0-20%以上险种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将进行逐单确认,以甲乙

4、双方商定确认的手续费比例为准,但不得超过最高手续费标准为限。(二)乙方在甲方授权的险种范围内,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及有关规定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条款 内容、费率、保险期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印制保险单、保险 凭证及有关有价单证;不得擅自增设保险项目;不得涂改单证内容或加 贴批注;不得作出任何接受承保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乙方无最终条款 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未经甲方另行授权,乙方无出单权。第四条责任范围(一)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二)因下列情形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乙方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2、乙方在;

5、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3、乙方滥用代理权,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利用代理权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4、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它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第五条代理收取保险费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业务的,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收取保险费时,应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乙方应及 时划缴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在约定期限内以转账方式全额存入甲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不得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入账。按照监管要求实行见 费出单的,对于保险费结算的时间、方式等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见费出 单的有关规定执行。代收保险费结算周期:7个工作日结算方式:转账其他代收约定:甲方指

6、定保险费结算账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 州分市公司开户银行:2008020119200007469开户账号:工行惠州市分行营业部第六条代理手续费(一)手续费支付规定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业 务档案,对所代理甲方的业务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甲乙双方应逐月 核对代理业务清单。乙方须根据双方确认的上月度代理业务清单,按照 财务、税务相关规定,向甲方在线开具发票,甲方不接受保险中介服 务统一发票。甲方按照监管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甲 方所在省级机构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不 得以直接冲减保险费或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7、乙方作为投保人的业 务,甲方不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出现退保的, 乙方应于退保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手续费返还甲方。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涉及分期付费约定的,则甲方应在分 期付费约定时限内,已足额收到当期保险费;2、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3、甲方已收到乙方在线开具的发票;4、乙方的代理行为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二)手续费账号甲方手续费支出账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 分公司开户银行:3602000929200251475开户账号:工行广州北京路支行乙方手续费收取账户信息在附件中列明。(三)手续费计算方式按照

8、监管要求,甲方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代理业务手续费 跟单。即每笔代理业务在出单时确定跟单手续费率,每月支付的手续费 为本月所有跟单手续费的合计。计算公式如下:甲方应支付乙方当期代理手续费=2 (每笔代理业务实收保险费一 该笔代理业务退减保保险费)x跟单手续费率)其中,跟单手续费率应符合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并在 本合同第三条(一)中所列明手续费率标准范围内,按照代理业务保险 费规模、业务质量、合作情况等指标差异化配置。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 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第七条建立目标导向合作模式甲乙双方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合作模式,确定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的 保险费目标,在已确定的手续费

9、标准范围内,综合代理保险费目标达成 与业务质量情况,差异化支付手续费。首年代理保险费目标150万元。以后各年度代理保险费目标由甲乙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享有下列 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一)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乙方所代理的险种、承保限额、地域以及其 他代理权限。2、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代理业务档案、业 务单证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足以证 明其具备代理资格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并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 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二)甲方义务

10、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 证、保险条款等必要资料。2、甲方应对乙方所属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 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3、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一)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代理业务相关的条款、单证等业务资 料。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二)乙方义务1、甲方行使本合同下第八条约定的权利时,乙方应最大程度的为甲 方提供配合和支持。2、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

11、务资料和宣 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向第三 方泄露。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或者除外 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等条款进行明确说明。4、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正确指导投保人 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不得遗漏;乙方不得代替或伪造投保人的签 字或盖章。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将客 户投保资料完整地提交给甲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 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甲方的要求 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

12、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 客户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客户信息审核,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6、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该单业务的代理手续 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 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关系终止后,乙方须与甲方完成各项交接手续, 上缴所有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所有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 以及所有借用甲方的物品。第十条 反洗钱合作及代理客户身份识别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13、规定,防止洗钱行为给甲乙双方带来潜在风险,根据监管要求,甲乙双 方同意在合作中,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相互提供必要 的协助,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乙方应当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中有关客户身份识 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要求,代 甲方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第十一条业务单证管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业务单证及宣传材料。乙 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并建立保险单证领用发放台帐, 保证账目清晰;应及时向甲方交回业务单证存根,协助甲方进行单证核 销工作;应及时向甲方交回过期、停用单证;对遗失的单

14、证,应48小时 内告知甲方,并登报说明,登报费用、保险监管机构和甲方上级单位对 单证遗失的罚款以及因所遗失的单证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甲、乙双方均应制定单证领用、发放、回收登记制度和单证领用核销签 字制度,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单证管理制度负责单证交接和票据结算。 本合同一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将一切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条款、 单证、相关材料等用品在30日内进行交接,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 同清算交接单。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或追回所涉该单业 务的代理手续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不按约定及时划缴保险费,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 内划缴

15、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承担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 付款日止的利息。(二)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催告仍 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代理手续费外,还应承担自规定 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双方的义务,如一方不履 行其义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 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和补充。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及其终止(一)本合同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即告终止。(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保险代 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被工商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本合同自动终止。(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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