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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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治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治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渎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查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

2、儿园。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治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峻程度划分为:(一)严重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查按照现行干部、职工治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施

3、行。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那么,做到有错必纠、处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查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治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运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平安治理制度或治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妨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背学校

4、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展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操纵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展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存现场的。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查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那么,分别追查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人的,追查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人及以上的,追查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

5、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查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严重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查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检查发觉学校食堂未到达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展监视检查或检查次数未到达要求的

6、;(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恳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正主管领导、卫生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展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五)监视检查过程中,对发觉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展催促落实的;(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操纵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七)未按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时间进展食物中毒报告的。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平安治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

7、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展督导、检查的;(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觉的咨询题未提出改良意见的,或对改良意见未催促落实的;(三)未催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打算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催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视意见的;(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催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操纵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那么,分别追查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查行政部门直截了当收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查部门治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严重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查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查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承包运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查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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