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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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立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方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公安部部长司法部部长建立部部长交通部部长文化部部长卫生部部长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局长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平安,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2、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别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平安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学校平安治理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平安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平安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标准、有序进展;(二)健全学校平安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平安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平安工作治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平安;(四)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平安认识和防护才能;(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

3、施行救治和责任追查等。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立、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平安的监视与治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方法履行平安治理和平安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第二章平安治理职责第六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立、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平安工作,履行学校平安治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平安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平安工作考核目的,加强

4、对学校平安工作的检查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平安治理制度;(二)建立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及时消除平安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三)及时理解学校平安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平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平安的应急预案,指导、监视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平安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平安治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平安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平安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损害师

5、生人身、财产平安的案件;(二)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消防平安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操纵措施;(二)监视、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情况。第十条建立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备设备平安情况的监管,发觉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平安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立各环节的监视治理,发觉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备违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催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备设备。第

6、十一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平安情况。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立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平安治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详细预防要求。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运营效劳场所加强治理和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运营者,维护有利于青青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平安教育职责。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根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备、教学器具、生活设备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

7、件符合国家平安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备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平安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平安进展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平安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置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平安治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恪守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惹事故。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装备专职或

8、者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其平安保卫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实在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备进展平安检查、检验;发觉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停顿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处理或者无法排除的严重平安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

9、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备。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关于政府保障装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平安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备设备的平安治理制度,定期进展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觉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展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严格恪守卫生操作标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平安情况,

10、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平安。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平安治理制度,并将平安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明显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置、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平安地点。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备具有从业资历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老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

11、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情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平安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平安信息材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平安治理制度,装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治理和平安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平安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平安治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平安。第二十六条学校购置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

12、,应当建立车辆治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款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平安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平安工作、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除等情况。平安档案作为施行平安工作目的考核、责任追查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照。第四章日常平安治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

13、当遵照教学标准,落实平安治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备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情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平安保障。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以下平安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平安治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展平安教育;(三)安排必要的治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平安职责;(四)制定平安应急预案,装备相应设备。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打算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依照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协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

14、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通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平安措施。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展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陌生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堵踩踏损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老师值班、巡查。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造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

15、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别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消费、运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立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历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成心犯罪而遭到刑事处分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老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纪律,不得凌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觉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恪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治理,不得从事危及本身或者别人平安的活动。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觉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正已经知道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情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情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疗养。 第五章平安教育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点课程设置要求,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平安教育,培养学生的平安认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才能。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平安教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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