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责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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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责任之我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与责任之我见1/3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 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 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 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的问题。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XX年5月 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 出台,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在交通事 故的处理上,还是存在

2、着诸多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的确定,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标准等还有待 进一步探讨。由此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的确定,归责与赔偿进行论述。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 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上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抽象,致实践 中操作和把握的难度加大。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 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我国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 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3、 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 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 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 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 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了原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表述,由此确立了我国机动车道路事 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有:(一)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 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 者。(二)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 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 及未

4、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 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 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三)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 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现实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是复杂的,难 以统一的对责任主体做出认定。实际中事发生后,还有象 机动车辆挂靠单位、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被盗机动车 辆、存在雇佣、租赁、借用关系的机动车辆、在维修当中 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他人无偿搬运物品的机 动车辆、经济利益

5、归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辆、第三人擅自驾 驶的他人的机动车辆如何确立责任主体等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仅依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概然地确定事故赔偿责任主 体,显然会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实际相违背,造成司法 与社会实际不符,因此有必要视具体情形而定。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对机动车享有支 配、使用、支配和收益的人员范围比较广泛。责任主体既 可以是驾驶员和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借用人、承租 人、受雇人、机动车所有的单位的职工,甚至可以是盗车 者和第三人。因此,必须确立一个比较固定的完整的认定 标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我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就该类 问题作出一

6、些规定和解释,为我们具体实践提供了一定的 参考依据,但不是很完善,需要我们的司法者在具体适用 中运用一定的立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价值进行 处理,以达到个案平衡。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 责任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侵权物的特殊性。主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行为时,对周围环境具有一定 的可预见或能性的危险性。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我国法律规定是出于行 为人的过失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 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如果是故意造成危害 社会的,则是属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而且不

7、能是交通肇事罪。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上的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 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四个要件构成,即由损害事实、因 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其免责事由一般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只需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即可构成,不需四要件齐 备,其免责事由一般应由法律做出规定。(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 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 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今 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使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机 体的某种能力,不能获得或少

8、获得收益,直接或间接地影 响其对被扶养人扶养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的对象是 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即得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将得的财产权 利。实际中。道路交通事故行为往往同时侵害受害人的人 身权和财产权。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 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 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 则的基本准则。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 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 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 行为的必备

9、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 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 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 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 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 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 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 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 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

10、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 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 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 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 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原 则时要注意: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2、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 合衡量,力求公平。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大多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 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

11、交通 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确定为特殊侵权,适用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 款第2项和第2款的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上 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

12、,对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行为 采取的归责原则是基本一致的,体现了单行法与基本法相 一致的立法原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 分担责任。”这就是说在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只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应承担比行人更多的注意义务, 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由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归 责原则上是贯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 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四、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民事损害赔偿责

13、任分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交通 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 率,制定本法”。说明有社会法的性质;交通事故的处理和 责任认定,正是体现了一种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交通事故 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属私法的范畴,对它的归责原则的 认定,体现的是一种审判权和被动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1=1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 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责任

14、认 定是公安机关为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必经的程序和步骤,是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公安 机关行使最终的行政处罚权提供依据,是一种主动性权; 虽然公安机关在调解时仍然把责任认定作为证据来分配赔 偿责任,但这已不是责任认定的主要功能。法院在审理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审查证据的一般原则对引1=1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过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如 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 或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完全可以按自己查明的事 实、适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 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

15、和认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诉 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限制或先置行使撤 销权。(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分 配在归责方法上的距离。我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一条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 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 规定,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1、行为人对交 通事故所起的作用;2、过错的严重程度。也就是说,在交 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我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 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6、。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该规定包括责任认定的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是发生事故 后当事人逃逸必须承担的责任;第二种是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必须承担的责任。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标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的措施的,减轻机 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 作用和对行人的保护。从社会法的角度看,它以加强管理 和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必须受 民法法律原则的制约。民法归责原则的例外,主要表现在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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