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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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辽信发20011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特 制定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大连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山大连市信息产业相关部门负责,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报辽 宁省软件企业认定办公室备案。附件:1、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人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3、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4、软件企业认定程序框图二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主题伺:软件企业管理通知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2001年2月28日印发附件1: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领导

2、,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 18号)及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J968号)和省政府辽宁省加速 发展软件产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029号)文件的精神,决定成立辽宁省软件企业认 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并制定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的 审批工作。第二条省软件企业认定办公室山省信息产业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六个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认定办设在省 信息产业厅。其职责如下:1、监督检查全省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3、确定省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2、审核批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3、公布全省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4、受理认定机构对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三条省认定办推荐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为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报国家信息产业 部批准。省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工作山省软件行业协会软件评测机构辽宁省计算机网络工程 与软件评测中心负责。第四条软件企业审核批准程序1、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3)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 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初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山认定机构提出初 选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报认定办审核;2、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及相

4、关材料山认定办审核会签批准后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 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3、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方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 应手续,批准盾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规 定对全省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填写年审报告,年审结果山认定办审核会签批准,并报信 息产业部备案。省认定办对被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山认定办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 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六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

5、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认定办提 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办在收到复审 申请盾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第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 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省认定机构提供变更手续或量新办理认定申请,认定机构评审后,报 认定办会签批准公布。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 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报认定办撤销该企业 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追缴所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款,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九条本办法

6、山辽宁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主任:周福悦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副主任:杨中华省科技厅副厅长张铁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成刚省财政厅副厅长刘立达省国税局副局长毛泽省地税局副局长胡权林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成员:张震省信息产业厅处长王经民省科技厅处长周喜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处长王超省财政厅处长王海省国税局副处长孙远东省地税局处长附件3: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1、在我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和 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山本企业开发或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 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 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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