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扣除标准政策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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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暖费扣除标准政策变化解读取暖费扣除标准政策变化解读1、取暖费扣除标准政策变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 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 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 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 通补贴等。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 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

2、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 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 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 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 地方标准发放。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 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 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 同,日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

3、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 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 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 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

4、规定扣除。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 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 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 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 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 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 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2、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解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

5、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5号)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II税收,包括进II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但研发机构采购的科研设备要享受免退税的优惠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对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 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 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力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 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 Jj元。同时满足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

6、 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 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 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同时满足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 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另外,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44号)和财税(2009) 115号文件规定,享受进口产品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 税的外资研发中心也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是符号条件的机构。主要包括一五类:一是科技部 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7、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 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 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 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是财政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同时,其进口的科研产品也有严格限定,B|J:(一)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 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 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

8、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四) 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 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曰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 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实验用材料;(八)实验用动物;(九)研究开 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机构);(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一)专业级乐 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二)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 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十

9、三)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 研究开发机构)。免税进曰的上述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木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 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只有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 才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如果将免税进曰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 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免进曰 税收的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3、预缴期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 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

10、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有纳税人询问,企业在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可以用预缴期利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可 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 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 限

11、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63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中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所谓实际利润额, 是指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时要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可见,只有“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在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享受用预缴期利 润直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待遇。也就是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 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不可以在预缴期间内 直接

12、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只有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用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 损。例如,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2008年、2009年连续两个年度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300 万元。2010年第一季度,由于公司的产品销路很好,共实现会计利润120万元。按照主管 税务机关的要求,A公司在中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的是按季以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方 式。那么,A企业在申报预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预缴期利润直接弥补以前 年度的亏损120万元。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必须是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即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木-期间 费

13、用-营业税金)+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 业外支出)。4、广告费扣除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计算税前扣除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递延扣除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效益及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 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支出的特殊支出。从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 来

14、看,也充分考虑到了其特殊之处,名义上采取的是限额扣除规定,实质采取的是允许企 业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无限期递延扣除,宜 到全额扣除为止。举例说明,A公司200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额为40万元,当年实际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为170力元,则允许A公司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额应为170X 15%=25. 5(万元),超过限额的14. 5力元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 除。营业外收入不作为15%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国税发(2008) 101号)规定,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5、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其 中,主营业务收入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其他业务收入二材料销 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 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瞥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以上例为例,A公司2008年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120万元、出租房屋收入20万元、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5万元和取得捐赠收入3万元,则A公司 200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为170万元(120+20+30),而政府补助收入5万元和

16、 取得捐赠收入3万元都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国税发2008) 101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 中发生的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可以在税前扣除。可见, 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要注意的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 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对于这条规定,纳税人要注意的是 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2发生但尚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可以比照新税法规定 执行。5租金收入确认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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