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我国基层民事纠纷解决的新路径_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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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寻我国基层民事纠纷解决的新路径摘要:在司法资源稀缺的语境下,我们除了提高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充分发挥 法院内部潜能外,还应借鉴国外的ADR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新机制。 司法ADR机制法定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ADR机制作补充规定;二是 我国应借鉴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进行ADR机制专门立法。在实践层面上,建立诉讼 内委托调解制度,法院附设诉前人民调解,推合各种社会资源建构完善司法ADR机制,寻求 我国基层法院化解矛盾的新路径。关键词:民事纠纷司法资源司法ADR调解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湖南省为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副院长杨翔带领湖南省高院民三庭工作

2、人 员在长沙经济开发区深入调研,指导佼沙经济开发区成立ADR办公室,建立ADR机制。ADR 机制基木介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ADR公约、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ADR规则、长沙 经济技术开发区ADR专家行为准则等一系列文件先后出台,这预示着ADR机制在我省的初 步发展与推广。在我国司法资源稀缺的语境下,ADR机制推广和发展对缓解我国基层司法的 压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司法资源稀缺的语境下,我们除了提高一审民事案 件的审判质量和充分发挥法院内部潜能外,还应借鉴国外的ADR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 替代性纠纷解决新机制,为法院提供有效分流案件的非诉讼方式,以寻求我国基层法院化解 矛盾的新路径

3、,同时减轻法院收案压力。如何利用ADR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基层民事纠纷,达 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辩证统一,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二、司法ADR机制概述(一)司法ADR含义ADR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 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司法ADR是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受法院指导,采用与诉讼程 序截然不同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美国为了缓解“诉讼爆炸”的司 法危机,寻求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于1998年10月正式颁布了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 ADR立法。ADR的适用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掌握了更多主动权,充分体现

4、了 民事活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争议双方也能够维持良好关系,并且大幅度削减诉讼费用,降 低了诉讼成本。(二)ADR的特点及司法ADR的类型介绍ADR机制的基本特点一是具有替代性,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二是具有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是以当事人日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这种选择既可以是对程序的选择,也可以 是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选择。与诉讼相比,ADR在程序上无须恪守严格的法院诉讼程 序;在实体性法律规范适用上,ADR时未必遵循既定的实体法,但不能违反其中的强行性 规定。美国是世界上现代司法ADR发展最为迅速和完善的国家。美国司法ADR的主要类型有: (一)法院附设的强制仲裁。这种强制仲裁指的是根

5、据法院的规则将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提起 仲裁。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有权要求法官开庭审理,该仲裁裁决无效。如果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无异议,则案件终了,裁决产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二)法院附设的调解。 各方当事人从法院备有的调解人员名期(通常来自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的专家、 法院辅助人员和志愿者等)中选出三名调解人员组成调解小组拟定调解方案,法官通常不介 入各方交涉的过程。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方案,则案件转入法院审理。(三)简易陪审 团审判。其H的是为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在审前准备阶段提供促进和解的灵活的、无约束 性的程序。该程序在简短的审理之后为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提供建议性裁决,这

6、主要适用于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四)早期中立评价。争议各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150天内,选择在 争议所涉的专业领域内的专家作为中立者,由各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主张 后,经评估人研究后发表意见。评估人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主要争点,并确认无 争议事实的范围,如当事人要求,还可进行调解。(五)私人审判,又称“租借法官气是当 事人根据法院或法庭规定,经法庭允许后在特定名单上挑选收取报酬的中立者进行裁判并解 决争议的办法。美国司法ADR机制有其鲜明的特色,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纠纷解决的压 力。(三)司法ADR的优势ADR机制的合理应用是对诉讼制度的最大补救和完善。司法ADR 一方

7、面长期以来作为 美国法院应付“诉讼爆炸”现象的一神应对之策,在分流了诉讼案件和缓解法院的压力方面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另一方面为民事纠纷获得高效公正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途径。统计表 明:无论在州法院系统还是联邦法院系统,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 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由于司法ADR机制以“利益协调论”作为其理论基础,以相 对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诉讼中的对抗性。当事人只要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一切由 当事人合意决定。另外,根据司法ADR机制,纠纷的解决可以引进专业人员,因此在解决专 业性强、需急速处理的新型纠纷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的裁决 过程中

8、就可以体现这个优势,而诉讼程序本身非专业的局限性往往使得这类案件不能得到快 速妥善地解决。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处理新的技术问题和社会问题时,ADR机制 不失为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发展变化的新兴纠纷解决程序。二、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稀缺现状的实证分析(一)基层法院司法资源稀缺的现状分析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桃源县人民法院在岗人数120人,从事一线办案法官55 人,不足一半。面临的纠纷大部分是涉及山林田土、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生产经营、人身 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物权保护、相邻通路通行纠纷等等。2009年以来,除2010年人均办案增长率为负增长外,我院案件收案总数、结案数每

9、年呈增长态势;另外法官队伍出现断层并且口益老化,多年来,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 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目前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2009年-2011年,我院 不仅有少数法官调离法院,还有年老法官退休11人,虽这几年通过招考形式补充进了法官, 但审判力量仍然不足。法官年龄老化,存在老、中、青比例失调的现象,法官队伍在年龄结 构上出现了明显的“断层二我院干警平均年龄是43. 2岁,在具有审判资格的人群中,法官 年龄逐年增大,目前,35岁以下的法官人数仅9人,占全院法官总数的12%,而30岁以下 的法官才4人,仅占法官总数的5. 33%,支撑基层法院运转的中坚力量是40-55岁的法官,

10、 老龄化的趋势令人担忧。基层法院所承担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地位和作用越显重要。但以上 诸多情形,的确影响和制约了基层法院的发展。或许有人质疑,一个法官一年才办结几十件案子,算不上“案多人少”,殊不知在基层 法院工作的法官,拿到一件案子,从应诉手续的打印、盖章、送达、接触当事人、庭前准备、 流程的填写、开庭审理、案件分析研究到文书的制作、送达、上网、卷宗整理、整改,整个 流程都必须日己逐步办理。另外,法院系统强调的司法绩效指标很多,要求法官承载的其他 社会功能增加。这就导致如下一些问题:法官的精力过于分散导致无暇顾及知识更新,势必 影响提高办案的质量;片面迫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案件质量自然无法保

11、证;大量的案件 涌向法院,法院付出的司法成木口益沉重;长时间超负荷工作,法官的为心健康受到损害。 另外,精神方面的压力也使得法官成为一个高危职业。当前社会处于不稳定期,各神矛盾向 法院集中,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不断增多,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 追求社会效果,还要面临二审改判错案迫究,加上法院受外界不正当干扰较多,法官办案难 度压力大。所以从某种程度而言,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压力明显比其他法院法官承受的压力 要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宜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前提下,却要求 处理基层民事纠纷的绝大部分,并承载了太多的社会功能。在对原有司法制度进行理性批判, 探寻我国

12、基层民事纠纷解决的新路径,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二)构建司法ADR机制的必要性1. 司法ADR机制的构建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法院和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国家把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利用作为提高 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秩序的基本路线。在这种背景下,民事纠纷解决向法院诉讼高度集中, 诉讼解决机制受到过度地倚重。然而,在我国的司法资源稀缺语境下,基层法院并不足以妥 善处理口益增多的民间纠纷。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如 果一味倚重诉讼,否认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其结果必然是法院积案如山,不堪重负,从而 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投入司法的资源无法与诉讼景

13、的增长速度相适应问题二 这种现状也不利于法官等其他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公信度随 之受到影响。民事司法机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起到的主要是导向作用,而不是对社会生活进 行面面俱到的调整。因此,过分强调诉讼机制对解决目前社会纠纷的作用,既不符合现实情 况也偏离了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我国应该开始重新思考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对法治 认识与纠纷解决的态度要从简单的法律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网归,通过构建新的司法ADR 机制解决基层民事纠纷,减少诉讼案件爆炸带来的负面影响。2. 司法ADR机制的构建有利于缓解我国司法改革中理想与现实的张力我国此前司法改革要求“法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

14、事人诉讼模式”转变。但是, 这种转变忽视了广大基层民众的经济状况和法律素养远没有达到能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中“自我实现”的水平的情况。这一矛盾又要求基层法院不得不侣导一种“人性化”的便民 司法,要求基层法院积极推行各神便民诉讼措施,切实满足农民的需要。司法改革的另一个 方面却要求依法治国,依法审理,及时判决,要求IE城市司法的正统面貌演进。很明显,这 两种司法形态在机理上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冲突。这种处于“人格分裂”状态中的司法 改革,时而强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保持距离,时而又要求法官深入群众,送法上门,切实 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时而强调法官的专家色彩;时而要求法官熟悉人情世故,善于斡旋

15、。 基层法院法官在两种司法形态中游移不定,心理定位一片茫然。因此,构建司法ADR机制, 有利于将法官所扮演的这种双重角色进行分离,并将所承载的部分角色功能剥离和转移至 ADR机制中,从而缓解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张力。3. 司法ADR机制的构建符合基层民众的需求农村社会现代化元素的渗入,纠纷也口益多样化与复杂化,除了传统的邻里纠纷外, 还有廿益增多的产品责任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物权 保护等。对于这些新型纠纷,传统的调解、和解方式难以有效化解,因为这些新型纠纷的责 任认定需要借助现代知识和法律知识。因传统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失灵,加之现在人们整 体比较浮

16、躁,邻里关系紧张的农民,为了丁点利益也热衷于扯皮争吵,导致大批新型纠纷涌 向了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案件数量增多且派杂化。但是,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司法资源的 有限性,很多农村新型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化解。通过借鉴国外的ADR,对当前农村纠纷解决 方式进行大胆整合与创新,根据农村纠纷的类型与特点,构建适合农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将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司法资源稀缺语境下我国司法ADR机制的构建(一)我国司法ADR机制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构建基层民事纠纷司法ADR机制需要在立法方面进行确认。司法ADR机制法定化主要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ADR机制作补充规定;二是我国应借鉴美国替代性 纠纷解决法,进行ADR机制专门立法。1. 民事诉讼法的补充规定民事诉讼法通过补充性规定,对司法ADR性质地位、工作机制、ADR协议效力问题等 这些司法ADR机制中的原则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ADR协议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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