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04575591 上传时间:2021-10-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办法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一、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 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有上述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 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口治区、直辖市电 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皿的处理措 施。二、对未履行义务情形的处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下列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 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 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上述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 口,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三、例外情形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