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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惩罚性赔偿体系作者简介:李海(1991-),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法、刑法方向。摘要: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 口的正式实施, 结合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领 域的“三驾马车”形成遥相呼应之势。笔者通过对三者之间适用的顺序及 适用的不同法律耍件、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等进行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的交叉论证,力图构建一个能与先行 中国法治土壤相“兼容”的惩罚性赔偿体系。?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欺诈;知假买假一、我国先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具体法规?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明文规
2、定一共有三处,第一处是侵 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 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要 想适用此处的惩罚性赔偿,需满足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产品为缺陷产品;(二)、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害的后果;(三)、实施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四)、损害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处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耍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
3、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 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 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此条款的法律要件为:(一)、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消费者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也可以是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三)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消法的修订, 根据消费者受到损失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第三处是食 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
4、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 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为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 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其赔偿的倍数也 增至十倍,同时因与此,本条的适用要件基本同消法的规定。值得一 提的是,本条中的“损失”不仅包括劣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的额外损失, 也包括消费者没有食用该食品前提下所支付的价款。?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体系的具体框架?首先,对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 存在缺陷,但经营者没有欺诈行为,此时,便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 者貝承担违约责任,填补消费者的损失即可,若该缺陷产品还给消费者造 成了额外
5、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此时构成请求权的竞合,消费者可择一行 使。?2?对于非食品类的商品或其他服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明知 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然提供在笔者看來构成欺诈),没有造成其他损失, 消费者可主张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金,另外,若这三倍的赔偿 金低于500元,则可径直主张500元的赔偿金,这个规定可以提升消费者 的维权动力,降低维权成本。倘若给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次 消费明确了救济的方式,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受害人主张惩 罚性赔偿的权利,消费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是特殊法条,亦即对于 消费者来讲,此时可以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处的“损 失”包含了消费者的一切相关费用
6、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至于 四十九条赋予了消费者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的请求权,而五十 一条则授予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并没有被消法架空,对于非消费者例如小磨坊生产 者为进行再生产而购买产品时充实了上述法律要件,亦可主张惩罚性赔 偿,赔偿金额可参照消法的标准。?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 不要求行为人有欺诈行为,?:3?且由于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法 来说是特殊法条,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 的赔偿金,另外,消法只给予了消费者向经营者追究惩罚性赔偿的权 利,而食品安全法视野下的消费者可以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
7、选 择;若消费者购买食品后食用后,造成了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害的结果, 此时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相关规定,但这种情况仍然可以从消法中 寻求救济的途径,即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金。例如,对于毒奶粉 事件中的加害人除了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以外,还耍承担加害人因为毒奶 粉而受到的一切损失的两倍以下的赔偿金,加上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所做的 填补式地赔偿,惩罚性赔偿地惩罚与遏制功能彰显无疑??4?。另外,法 律此时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他可以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金,也 可以主张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因为二者的功能一致,所以从立法者的 意图來看,只能择一行使。当然,这两种主张的对象都只能是经营者。这 样的立法
8、模式有其合理之处,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食品的价格异常昂贵, 其十倍的赔偿金要多于消费者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样更有利于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惩罚性赔偿体系下对疑难问题的解决?“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 不断,各地的判例也是大相径庭,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中的消费者不 是真正的消费者;打假是政府的责任,私人随意介入会干扰公权力的止当 行使;这种恣意性地打假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应该以不诚信对 抗不诚信等等。?5?我国现行政府打假体系极不完善,无法应对猖獗 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另外,公务人员中大量的权利寻租行 为也让政府打假显得无能
9、为力,而公民打假的积极性更高,作为合同的向 对方,其信息也更为充分,从发经济学的角度來讲,打假的成本效益分析 也让职业打假者“乐于此道”。至于以不诚信对抗不诚信,这在制度经济 学看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不是不道徳的行为,而且是维护社 会信用制度必不可少的手段,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经营者普遍不诚信的大环 境下。由此看来知假买假”行为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次消法 的修订使以前许多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都迎刃而解,例如精神损害赔偿 与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因为前者是对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时造成的 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而后者则是对经营者额外的一种惩罚,?6?提高 其违法成木。?四、结论?综上所述,
10、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由消法、食品安全法和侵 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则构建起来的惩罚性赔偿体系运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等法律适用的原则已经能够处理生产、销售一般或特殊伪劣产品所带來的 一系列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并有一个清晰的适用位阶,为消费者维权 以及发挥惩罚性赔偿的诸多功能提供保障,“知假买假”等问题也可以迎 刃而解了。9参考文献?1 朱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j中国法 学,2003(3).?2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3 徐海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完善J西部法学评论,2013(2)?4 李敏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j 宁夏大学学报,2010,3(5).?5 应飞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4,6(6)?6 张新宝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j 清华法学,20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