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0协议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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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协议适用论文从中国入世看WTO协议在法院的适用孙南申1999年11月和2000年5月,中国政府分别与美国和 欧盟达成了加入WTO的双边协议。随着中美、中欧加入WTO 协议的签订,中国入世已为期不远。WTO协议是具有法律效 力的国际条约,从条约的角度看,国内法院无疑是执行国际 条约的重要部门。因此,一旦中国入世,法院也将而临WTO 协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WTO协议规则是指各国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 束时所达成的WTO揽子协议,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议及其各种附属协议,统称为町0协议,为WTO所有成员 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

2、ATT1994)以及其他与货物贸易 有关的协议,主要有: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 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 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其他服务贸易的附属协 议,包括:金融服务协议、自然人移动协议、基础电信协议 和航空运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一、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根据加入WTO的协议,中国今后将执行WTO协议。时 下,国内法院所关心的是一些与此相关的实际问题,诸如WTO 协议

3、规则在何种程度上在国内范围有效?在审判实践中可 能会适用哪些国际规则?当WTO国际规则与国内法规发生冲 突时,国内法院乂该怎样适用国际规则?这些问题涉及到各 国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关系的原则,即条约在缔约国国 内法中发生实际效力的问题,其核心是如何使国际协议条约 在国内法中得以实施。实践中,一项国际条约是否具有直接的国内法上的效 力,各国的做法大体上可区分为三种。第一种做法是,一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自动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对该国发生 普遍的直接的适用效力,无需另行制定专门的实施法律。此 即“一元论”的观点。第二种做法则认为,国际条约一般并 不具有自动执彳亍(selfexecuting)的特

4、点,而是需要借助 丁国内的单行实施性法律,对该国来说,可适用和具有直接 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国际条约本身,此为 “二元论”观点。第三种做法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 论”的观点,认为对国际条约须作具体分析,有些条约被视 为可自动执行的,而另一些条约则不具有自动执行性,如需 执行,则需通过国内立法转换,方可实施。究竟是“自动执 行”还是“非自动执行”,须根据该条约本身的内容与性质 而定。1.美国在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 规定:“本宪法与依本宪法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在合众 国权力之下已缔结及将缔结之条约,均为美国之最高法律, 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州

5、之法官仍受其 拘束。”由此可见,美国采取条约地位等同于国内法的立场, 不需国内立法的接纳程序。但应当注意,并非所有条约都可 以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和执行。美国在实践中将条约划分成 自动执行(self executive)条约和非自动执行 (nonself executive)条约两类,前者无需国内立法,而 自动在国内适用,后者则需要补充性立法,方可在国内实施。 在实践中,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协定、规建关税的协是、需 要改变美国现行国内法的协定、处分美国财产的协定、任命 政府委员会的协定,都是非自动执行的协定,而引渡协定、 规定领事权利的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协定、惩治走私的 协定,都是自动执行的协

6、定。这实际是协定的解释问题。1英国在英国,制定法的效力被认为是高于条约的,一项制 上法即使与条约相抵触对英国法院也有拘束力。在这种情况 下执行制定法就意味着违背英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不过, 通常被推上为执行制加法并未导致违背英国的条约的结果。 2就条约规则在国内法院的执行,除了经英王的批准程序, 还必须经在议会立法垄断权之下的补充立法程序,条约才能 在国内法院中适用。条约经英王批准仅表明其对国家的拘束 力,并不当然使其在国内法院适用,除非经过议会补充立法。 这说明,条约对国家的效力与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是独立 存在的两个不同问题,因此,“在国际法上对联合王国有拘 束力的条约本身并不影响本国法律

7、或形成本国法律的一部 分。” 3.法国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 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高丁法律的权威,但以缔 约他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这一规定表明,在条约 与国内法关系上,法国采取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立场,但 有“对等条件”的限制,即法国优先适用条约以缔约他方实 施条约为条件。因此,在适用条约吋需查明他方是否实施条 约。在接纳方式上,法国不作“自执行”和“非自执行”的 区分,条约一经批准或核准就自动适用于国内法体系之中。4.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法 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律的一部分,此等规则之效力在法律 之上,并对联邦领土内居民直

8、接发生权利义务。”由此可见, 德国釆取国际法高丁国内法的立场,不过此处所指国际法为 习惯国际法,而对于条约,虽不必经立法接力直接在国内法 中适用,但在实践中须对条约是否具有“自执行”的性质加 以甄别。具有“自执行”效果的标准有两项,一是条约条款 具有可以直接适用于公民个人的私法内容,一是从条约规定 中可以推定条约当事国有这样的意思表示。5.中国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泄不同于英美 法系国家中的“自执行” (selfexecutive)或“转 化(transformation)规定。这些国家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 的场合,往往将其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在国内法院中 予以适用(一元论),或

9、者通过议会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 内法予以实施(二元论)。对于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我国 宪法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亦未规定“条约是我国法律的 一部分”。因此,条约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形式。对于条约 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我国法律亦未作任何规定。在条约与 国内法的关系方面,宪法只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作了具体规 定。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为:(1)国务院缔结条约;(2)全国 人大常委会决定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3)国家主席根 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6这些规定说明:在中国,条约的缔结程序与国内法的 制肚程序大致相同。据此可以推肚:条约和国内法在我国具 有同样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 表现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该国际条约是我国缔约或 加入的。而且,条约的规左可以在国内直接发生效力,不需 要“转化”为国内法律,一般情况下亦不需要制定法律来执 行条约。此外,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我国法 律采取了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 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凡川国缔约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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